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
印發《重慶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交規〔20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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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交通局,局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重慶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局2023年第2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吨貞c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渝交規〔202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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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交通局 ???
2023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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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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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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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交政研發〔2018〕181號)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交辦水〔2017〕1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運輸行業從業企業、從業人員等信用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評價和應用等管理工作。
本細則中水路運輸企業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港口企業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水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
第三條 全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工作,協調對接交通運輸部和部屬有關單位、有關省市交通主管部門以及市級有關部門的信息系統。
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執法總隊、重慶航交所、市船檢中心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監督分管領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歸集、共享、評價、應用等工作。
各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歸集、共享、評價、應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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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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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水上交通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失信行為信息(一般失信行為信息、較重失信行為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第五條 基礎信息主要包括:
(一)從業企業基礎信息,包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以及其他與信用相關反映從業單位基本情況的相關信息;
(二)從業人員基礎信息,包括個人信息、職業資格信息、從業經歷信息,以及其他與信用相關反映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相關信息;
(三)運輸船舶基礎信息,包括船舶的國籍證書、所有權登記證書、檢驗證書等相關信息。 ???
?第六條 良好行為信息主要包括: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表彰獎勵;
(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全國性或省級水路運輸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
(三)市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相關良好行為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良好行為信息。
第七條 失信行為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水路運輸、港口經營等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受到相關交通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信息;
(二)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被相關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為提供虛假材料或違反有關承諾的信息;
(三)市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相關失信行為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失信行為信息。
第八條 從業單位的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相關交通主管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相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產停業整頓的;
(三)在申請行政許可、財政補貼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
從業人員的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偽造、變造、買賣、轉借、涂改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未取得相應種類的從業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在參加相關從業資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從業人員的主要責任,從業單位被相關交通主管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重慶市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對失信行為信息經認定后予以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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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評價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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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信用評價初始分值100分,信用評價等級根據評價得分分為AA、A、B、C和D五個等級,分別對應好、較好、一般、較差、差。具體標準由相關領域信用評價標準規定。
????拒不配合信用評價相關工作,致使評價工作無法進行的,信用評價等級直接確定為D級。
第十一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策扶持、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市場準入、日常檢查、評優評先等工作中,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依法依規對信用主體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具體措施由相關領域信用應用措施規定。
統籌推進水上交通行業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推動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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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重慶市水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1-2.重慶市水路運輸企業信用應用措施
??????????2-1.重慶市港口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2.重慶市港口企業信用應用措施
??????????3-1.重慶市水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
??????????3-2.重慶市水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信用應用措施
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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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水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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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項目 |
評價事項 |
評分標準 |
評價主要依據 |
數據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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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資質 |
企業證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登記的經營范圍未涵蓋相應水路運輸經營范圍的,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除個人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外,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
市場監管部門數據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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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 |
經營許可證未按規定到期換證的,每次扣5分;船舶營運證未按規定到期換證的,每艘次扣1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有效期按照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九條《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證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
平臺自動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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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體系或安全生產標準化建立情況 |
未按要求取得與種類相符的《安全管理符合證明》或《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扣10分; 取得與種類相符的相關證書但不在有效期內的,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七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 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證明船舶符合安全與防污染和入級檢驗要求的其他證書。 交通運輸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對第四批船舶生效的公告(2018年第8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
平臺自動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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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變化報備 |
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未按要求報備的,每項次扣1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發生下列情況后,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東發生變化;(二)固定的辦公場所發生變化。 |
平臺自動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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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真實性 |
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船舶營運證的,扣50分,直接認定為D級; 非企業主觀因素造成的提交虛假材料的扣10分。 |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拒絕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隱匿有關資料或瞞報、謊報有關情況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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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力 |
自有船舶運力規模 |
不符合自有運力規模要求的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除個人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外,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三)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運力應當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交通運輸部關于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船舶運力達標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7〕125號) |
平臺自動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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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或管理的船舶持有證書情況 |
船舶缺少任一項證書的,每項次扣2分; 證書不在有效期內的每項次扣1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七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證明船舶符合安全與防污染和入級檢驗要求的其他證書。 |
平臺自動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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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船舶 |
未簽訂船舶管理協議的每艘次扣2分。 |
《交通運輸部關于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14〕141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需提交相應材料:(四)船舶委托海務、機務以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與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簽訂的船舶管理協議、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符合證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
平臺自動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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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承運人責任險 |
客船承運人責任險不在有效期的,視情形、危害和影響等情況每艘次扣5-10分。 |
《交通運輸部關于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14〕141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需提交相應材料:(三)從事水路旅客運輸的,需提交經營人投保的承運人責任保險或相應的財務擔保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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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管理人員 |
配備數量 |
不符合專職管理人員數量要求的每少1人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除個體工商戶外,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配備滿足下列要求的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一)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數量滿足附件2的要求。 |
平臺自動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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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資歷 |
從業資歷與其經營范圍不相適應每人次扣1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除個體工商戶外,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配備滿足下列要求的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二)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 |
平臺自動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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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 |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每人次扣2分; 未按要求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每人次扣1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交通運輸部關于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14〕141號)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從事任何形式的兼職。 |
平臺自動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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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情況 |
存在在船上或其他企業兼職的每人次扣5分。 |
《交通運輸部關于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14〕141號)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從事任何形式的兼職。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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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職情況 |
未盡職盡責的,視情形、危害和影響等情況每人次扣1-5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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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報備 |
未按規定及時報備的,每人次扣1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發生下列情況后,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
平臺自動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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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船員 |
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簽訂比例 |
不符合簽訂最低比例的,每次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九條除個體工商戶外,水路運輸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配備的高級船員中,與其直接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的比例應當滿足下列要求:(一)經營普通貨船運輸的,高級船員的比例不低于25%;(二)經營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的,高級船員的比例不低于50%。 |
平臺自動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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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 |
安全管理機構 |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的,缺少一項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除個人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外,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設置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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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
未嚴格按要求建立相關制度的,缺少一項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除個人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外,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設置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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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執行情況 |
制度建立但未執行的,每項次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除個人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外,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設置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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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臺賬 |
安全臺賬 |
未建立安全臺賬的扣5分; 臺賬記錄不規范或者不能反映制度執行情況的,每項次扣1分; 未進行年度歸檔的每次扣2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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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 |
未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標準平均逐月提取的,扣5分; 未按照規定范圍使用的,每項次扣2分; 未將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的,扣3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資〔2022〕136號)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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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托運信息登記 |
未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扣2分; 未對托運人身份信息、托運貨物信息進行查驗、登記的,每次扣2分; 登記信息保存時限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對托運人身份信息進行查驗。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托運人身份信息、托運貨物信息進行登記并保存至運輸合同履行完畢后6個月。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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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采集 |
未對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進行采集的,每航次扣5分; 采集信息保存時限不符合要求的,每航次扣3分。 |
《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第八條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港口經營人對登記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應當依公安機關的要求向其如實提供。對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視頻圖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
平臺自動統計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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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核查 |
參與情況 |
企業、營業性運輸船舶未在年度核查文件規定時間內參加年度核查的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章監督檢查 《重慶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營業性運輸船舶應按規定進行年度審驗。 交通運輸部年度核查文件。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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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行為 |
信息及宣傳 |
公司是否存在虛假宣傳 |
公司基本情況、經營范圍、信用記錄等公示或宣傳不實,發現有其中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有兩種及以上每次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水路運輸經營者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運價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不規范行為爭搶客源、貨源及提供運輸服務。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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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運行是否存在虛假宣傳 |
船舶信息、船舶運行信息(航線、掛靠港、行程)公示或宣傳存在不實、混淆船舶類別、等級及其船艙等級、隱瞞不良記錄等情形的,每艘次扣2分,有兩種及以上每艘次扣5分(不可抗力除外)。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為招攬旅客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客,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客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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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證 |
使用情況 |
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涉嫌違法的,每次扣3-5分;未規范使用符合規定的運單、船票的每次扣1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水路運輸經營者了解情況,要求其提供有關憑證、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二)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三)進入水路運輸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船舶實地了解情況。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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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工作 |
按照國家統計規定報送運輸經營統計信息 |
拒不報送的,每次扣20分; 虛假報送數據虛假的,每次扣10分; 未按時報送的,每次扣2分; 報送數據有誤的,每項次扣1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統計規定報送運輸經營統計信息。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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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懲戒 |
因違規或失信被相關部門通報 |
評價期內,因違規或失信,被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應急部門、執法部門等相關部門通報的,視情形、危害和影響等情況每次扣1-3分(發生事故的按相關評價標準進行扣分); 被前述相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列入“黑名單”的,每次扣10分。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三)積極拓展信用報告應用。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用。(八)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有關部門依據在事前、事中監管環節獲取并認定的失信記錄,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以相關司法裁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結果為依據,按程序將涉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支持有關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建立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對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可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對應的嚴格監管措施。 |
相關部門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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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相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
存在相關情形,扣50分,信用等級直接降為D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2〕40號) |
交通執法機構數據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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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相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產停業整頓的。 |
存在相關情形,每次扣20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2〕40號) |
交通執法機構數據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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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通報批評或被責令采取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隱患,不適用于本評價標準其他條款扣分的。 |
存在相關情形,每次扣1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2〕40號) |
交通執法機構數據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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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不適用于本評價標準其他條款扣分的。 |
被處以罰款1萬元以下的,每次扣2分; 被處以罰款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每次扣5分; 被處以罰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每次扣8分; 被處以罰款10萬元以上的,每次扣10分; 沒收非法財物等其他情形的扣5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2〕40號) |
交通執法機構數據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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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拒不履行或逃避執行的。 |
存在相關情形,每次扣20分。 |
《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三十二條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嚴格限制在下列領域: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且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
交通執法機構數據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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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環保 |
主體責任落實 |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落實安全環保主體責任情況 |
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環保主體責任的,視情形、危害和影響等情況每次扣5-10分(發生事故的按相關評價標準進行扣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的意見》(環辦環監〔2018〕28號)一、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負第一責任。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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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訓 |
學習傳達貫徹情況 |
未及時組織學習、傳達貫徹安全生產重要理念和理論、上級和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文件、會議精神的每項次扣1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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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訓練演練情況 |
沒有制定包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技能等內容的年度教育培訓、訓練演練計劃的,缺少一項內容扣1分; 未按制定的計劃組織開展的,每項次扣1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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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監控 |
配備使用情況 |
未按規定配備或未按要求使用的,每艘次均扣2-3分。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四)船舶主機、舵機、錨機等機器和船體完好,消防、救生等設施設備齊全有效,依照規定配備、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VHF)、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等通訊、助航設備和視頻設施,以及相關安全保衛設施)。《長江海事局關于印發長江散裝危險化學品運輸公司和客船公司AIS、CCTV系統平臺建設和運行要求的通知》(長海安全[2016] 328號)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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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風險管控 |
建立風險辨識及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
未建立或未按要求運行的,每次均扣3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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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不良行為 |
掛牌督辦 |
評價期內,企業被安全生產掛牌督辦的,每次扣5分,未按掛牌督辦要求進行整改的,加扣5分,督促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加扣10分。 |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渝交規〔2021〕30號) |
應急、海事等部門執法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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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污染責任事故 |
事故發生 |
評價期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的,扣50分,直接認定為D級; 發生較大、一般事故的按渝交規〔2021〕30號相應扣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渝交規〔2021〕30號) |
應急、海事等部門執法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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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處置 |
評價期內,發生事故后措施不力或搶救不及時造成較大損失或社會影響的,每次扣20分; 發生事故后措施不力或搶救不及時但未造成較大損失或社會影響的,每次扣5分; 未按規定立即如實向相關單位報告的,每次扣2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
應急、海事等部門執法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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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況 |
未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的,每次扣10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 |
應急、海事等部門執法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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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服務質量 |
貨運服務質量 |
合同履約情況 |
因企業責任發生的合同履約問題糾紛,每次扣5分; 屬于重大履約糾紛的,每次扣10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對托運人身份信息進行查驗。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當向水路運輸經營者如實提供貨物信息,托運危險貨物的,還應當符合《船加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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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秩序 |
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托運人的,每次扣5分; 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范行為爭搶貨源及提供運輸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每次扣10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三)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客或者托運人;(四)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范行為爭搶客源、貨源及提供運輸服務擾亂市場秩序。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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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查驗、報告 |
收到實名舉報或者相關證據證明托運人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謊報瞞報托運危險貨物后未對相關貨物進行檢查的,每次扣10分; 發現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運人拒絕接受檢查時未拒絕運輸的,每次扣10分; 未及時向相關單位報告的,每次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收到實名舉報或者相關證據證明托運人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謊報瞞報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對相關貨物進行檢查。水路運輸經營者發現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運人拒絕接受檢查的,應當拒絕運輸,并及時向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未裝船的還應當及時向擬裝船的港口經營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
海事等部門執法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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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 服務 質量 |
市場秩序 |
未以公布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銷售客票的,每次扣5分; 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客的,每次扣5分; 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范行為爭搶客源及提供運輸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每次扣10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二)未以公布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銷售客票;(三)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客或者托運人;(四)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范行為爭搶客源、貨源及提供運輸服務擾亂市場秩序。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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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務服務 |
客票未按規定載明基本信息的,缺少一項扣2分; 未按要求規范銷售客票的,每航次扣5分; 未向旅客明示退票、改簽等規定的,每次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向旅客提供客票。客票包括紙質客票、電子客票等乘船憑證,一般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船舶名稱、始發港、目的港、乘船時間、票價等基本信息。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以公布的票價銷售客票,不得對相同條件的旅客實施不同的票價,不得以搭售、現金返還、加價等不正當方式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并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載明的艙室或者席位等級安排旅客。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向旅客明示退票、改簽等規定。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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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待服務 |
未按要求為軍人、人民警察、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學生、老幼病殘孕等旅客提供優先、優惠、免票等優待服務的,每人次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按有關規定為軍人、人民警察、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學生、老幼病殘孕等旅客提供優先、優惠、免票等優待服務。 《交通運輸部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水路軍人依法優先出行工作的通知》(交水發〔2017〕175號) 《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25部門關于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實施意見》(渝退役軍人局〔202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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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容船貌、基本服務設施設備 |
未配備具有相應業務知識和技能的乘務人員,每人次扣5分; 未按要求配備服務設施和警告標識并保持完好的,每項次扣5分; 未能為老幼病殘孕等需要幫助的旅客提供無障礙服務的,每次扣3分; 未在船舶開航前播報旅客乘船安全須知或未及時播報特殊情況下的禁航等信息的,每次扣3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知識和技能的乘務人員,保持船上服務設施和警告標識完好,為老幼病殘孕等需要幫助的旅客提供無障礙服務,在船舶開航前播報旅客乘船安全須知,并及時向旅客播報特殊情況下的禁航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就運輸服務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一)不適宜乘坐客船的群體;(二)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四)未向旅客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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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經營行為社會監督機制 |
投訴渠道公示 |
未在船舶等公共區域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的,每次扣3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水路運輸違法經營行為社會監督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信息。 第五十五條依法設立的水路運輸行業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性管理。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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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舉報處理 |
未對收到的投訴舉報信息及時處理的,每次扣5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依法設立的水路運輸行業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性管理。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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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 |
公共衛生 |
發生傳染病流行等公共衛生事件 |
未按要求建立防疫制度和配備必要的防疫人員、設備和物資等,每次扣2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交通運輸部關于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乙類乙管”總體方案做好交通運輸疫情防控和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交應急明電〔2022〕359號) |
交通、防疫等部門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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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穩定 |
社會穩定,處理糾紛 |
出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事件,對糾紛處理不力,導致矛盾激化、引發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扣50分,信用等級直接降為D級。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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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 任務 |
應急救援、搶險救災、交通戰備 |
在重要接待任務、搶險救災、應急運輸、軍事運輸工作中,未按上級要求完成任務的,每次扣3分; 因企業責任造成相關事故或拒不參加相關運輸工作的,每次扣5-10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重點保障緊急、重要的軍事運輸。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關系國計民生物資緊急運輸的統一組織協調,按照要求優先、及時運輸。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運輸保障預案,并建立應急運輸、軍事運輸和緊急運輸的運力儲備。 |
應急等部門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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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項目 |
良好行為信息 |
在生產經營、安全環保、社會責任方面受到表彰的 |
受到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市委市政府等省部級表彰獎勵的每次加3分;受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省級政府部門表彰獎勵的每次加2分;受到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全國性或省級水路運輸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的每次加1分。 以上表彰獎勵累計最多加10分。 |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渝交規〔2021〕25號)第六條良好行為信息主要包括:(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表彰獎勵;(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全國性或省級水路運輸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三)市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相關良好行為信息;(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良好行為信息。 |
日常收集統計 | ||
備注:1.運輸服務質量中,貨運和客運企業分別打分,經營范圍既有貨運又有客運的企業,按實際扣分分值累計;2.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如涉及評價事項和評分標準的具體依據發生變化,以最新規定為準。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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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水路運輸企業信用應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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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級 |
應用措施 |
具體措施 |
評價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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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
列為信用好企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可對其實施守信激勵措施。 |
1.原則上一年檢查1次; 2.在辦理水路運輸行政管理事務中進入“誠信通道”,一律視為即辦件,可容缺受理; 3.同等條件下,在運力新增、經營范圍變更、經營權延續等方面予以優先; 4.在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支持或獎勵政策(包括財政補貼)、示范項目或示范企業推薦、榮譽評選及表彰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5.經營符合三峽過閘要求、承運經相關部門確定為重點物資急需過閘的船舶,申請優先過閘時一律受理并協調; 6.向本市港口企業推薦,經營船舶實行優先靠泊、優先作業; 7.向主要貨主單位或主要旅行社推介,并向社會宣傳等; 8.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9.連續兩年及以上信用等級為AA級的水路運輸企業,在上述激勵性措施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根據運力運量供求情況對新增運力申請予以審查。根據運力供求情況需要對新增運力予以數量限制時,依據經營者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安全記錄、誠信經營記錄等情況,公開競爭擇優作出許可決定。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檢查。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三)積極拓展信用報告應用。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用。 (七)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與信用等級相結合,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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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列為信用較好企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可對其實施守信激勵措施。 |
1.原則上每年檢查1次; 2.在辦理水路運輸行政管理事務中進入“誠信通道”,一律視為即辦件受理。 3.同等條件下,在運力新增、經營范圍變更、經營權延續等方面予以適當優先; 4.在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支持或獎勵政策(包括財政補貼)、示范項目或示范企業推薦、榮譽評選及表彰中,同等條件下予以適當優先; 5.經營符合三峽過閘要求、承運經相關部門確定為重點物資急需過閘的船舶,申請優先過閘時按50%受理并協調。 6.向本市港口企業推薦,經營船舶實行適當優先靠泊、優先作業; 7.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根據運力運量供求情況對新增運力申請予以審查。根據運力供求情況需要對新增運力予以數量限制時,依據經營者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安全記錄、誠信經營記錄等情況,公開競爭擇優作出許可決定。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檢查。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三)積極拓展信用報告應用。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用。 (七)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與信用等級相結合,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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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列為信用一般企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可對其實施相應的措施。 |
1.屬地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日常動態監管,每年檢查不少于1次。 2.經營符合三峽過閘要求、承運經相關部門確定為重點物資急需過閘的船舶,申請優先過閘時按30%受理并協調。 3.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根據運力運量供求情況對新增運力申請予以審查。根據運力供求情況需要對新增運力予以數量限制時,依據經營者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安全記錄、誠信經營記錄等情況,公開競爭擇優作出許可決定。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檢查。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三)積極拓展信用報告應用。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用。 (七)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與信用等級相結合,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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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列為信用較差企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其加強監管,實施懲戒措施。 |
1.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關注對象,加強現場核查,每年現場檢查不少于2次; 2.依法限制享受交通主管部門各類優惠政策,不予推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3.在審查運力新增、經營范圍變更、經營權延續等方面,在信用修復前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服務措施; 4.在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支持或獎勵政策(包括財政補貼)、示范項目或示范企業推薦、榮譽評選及表彰中不予推薦; 5.按經營范圍將企業信用情況通報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長江海事局等; 6.按經營范圍將企業信用情況通報企業注冊地街道(或經濟開發區)和屬地市場局、經信委或文旅委等相關部門。 7.連續兩年信用等級為C級的水路運輸企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其出具書面警戒告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規采取限制性、懲戒性措施。 |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根據運力運量供求情況對新增運力申請予以審查。根據運力供求情況需要對新增運力予以數量限制時,依據經營者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安全記錄、誠信經營記錄等情況,公開競爭擇優作出許可決定。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檢查。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三)積極拓展信用報告應用。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用。 (七)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與信用等級相結合,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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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列為信用差企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重點監管,實施懲戒措施。 |
1.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現場核查,每年現場檢查不少于3次; 2.依法限制享受交通主管部門各類優惠政策,不予參評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3.在審查運力新增、經營范圍變更、經營權延續等方面,在信用修復前予以限制; 4.在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支持或獎勵政策(包括財政補貼)、示范項目或示范企業推薦、榮譽評選及表彰中不予參評; 5.按經營范圍將企業信用情況通報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長江海事局等; 6.按經營范圍將企業信用情況通報企業注冊地街道(或經濟開發區)和屬地相關部門。 7.連續兩年信用等級為D級的水路運輸企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其出具書面警戒告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規采取限制性、懲戒性措施。 |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根據運力運量供求情況對新增運力申請予以審查。根據運力供求情況需要對新增運力予以數量限制時,依據經營者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安全記錄、誠信經營記錄等情況,公開競爭擇優作出許可決定。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檢查。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三)積極拓展信用報告應用。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用。 (七)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與信用等級相結合,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八)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有關部門依據在事前、事中監管環節獲取并認定的失信記錄,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以相關司法裁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結果為依據,按程序將涉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加快完善相關管理辦法,明確認定依據、標準、程序、異議申訴和退出機制。制定管理辦法要充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出臺的標準及其具體認定程序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支持有關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建立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對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可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對應的嚴格監管措施。 |
附件2-1
重慶市港口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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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 |
評價事項 |
評價標準 |
評價主要依據 |
數據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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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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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港口建設 |
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未經依法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 |
被檢查發現存在相關情形,責令限期改正的,扣30分。 |
《港口法》第十四條 港口建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不得違反港口規劃建設任何港口設施。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二)未經依法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執法機構下發的處罰、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
被檢查發現存在相關情形,責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在限期內完成改正的,扣50分,信用等級直接降為D級。 | |||||
|
2 |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或者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
被檢查發現存在相關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的,扣30分。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建設單位應當在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第七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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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查發現存在相關情形之一,責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在限期內完成改正的,扣50分,信用等級直接降為D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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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港口建設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與人口密集區或者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被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 |
被檢查發現存在相關情形之一,責令限期改正的,扣20分。 |
《港口法》第十七條 港口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消防、檢驗檢疫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其與人口密集區和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經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建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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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碼頭或者港口裝卸設施、客運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被責令停止使用。 |
被檢查發現存在相關情形之一,責令限期改正的,扣30分。 |
《港口法》第四十八條 碼頭或者港口裝卸設施、客運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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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變更或者改造碼頭、客運站、堆場、倉庫、儲罐、岸電和污水預處理設施等固定經營設施,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相應手續,被責令停止建設或限期改正。 |
被檢查發現存在相關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條港口經營人變更或者改造碼頭、客運站、堆場、倉庫、儲罐、岸電和污水預處理設施等固定經營設施,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相應手續。依照有關規定無需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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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 守法經營 |
未依法取得《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
存在相關情形之一的,扣50分,信用等級直接降為D級。 |
《港口法》第二十二條 從事港口經營,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并對每個具體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配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執法機構下發的處罰、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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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交通主管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業務、地域等)從事港口經營活動。 |
1.存在相關情形之一的,每發現1次扣10分; 2.存在相關情形之一,責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完成改正的,扣30分。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港口經營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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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未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繼續經營的。 |
1.未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前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的,扣5分; 2.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在繼續經營的,扣30分。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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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辦公地址,未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并申請換發《港口經營許可證》的。 |
被發現存在相關情形的,扣1分。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港口經營人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就變更事項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辦理許可手續。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辦公地址的,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換發《港口經營許可證》。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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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停業或者歇業,未提前30個工作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并交回其《港口經營許可證》。 |
1.被發現存在相關情形之一的,扣5分; 2.存在相關情形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扣10分。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港口經營人停業或者歇業,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原許可機關應當收回并注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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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三)規范經營 |
未在其經營場所公布港口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及公布收費、服務質量等投訴電話、郵箱等,并按照公布的項目和標準實施。 |
1.未公布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發現1次扣1分; 2.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與實際收費不一致的,發現1次扣2分。 |
《港口法》第二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未公布的,不得實施。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的經營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港口經營價格和收費的規定,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通過多種渠道公開,使用國家規定的港口經營票據。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執法機構下發的處罰、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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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應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未按照規定執行。 |
存在相關情形的,發現1次扣1分。 |
《港口法》第二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未公布的,不得實施。港口經營性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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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港口經營人提供的統計資料,港口經營人未按期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
1.未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的,發現1次扣2分; 2.未按時提交上報相關資料的,發現1次扣1分。 |
《港口法》第三十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港口經營人提供的統計資料,港口經營人應當如實提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港口經營人報送的統計資料及時上報,并為港口經營人保守商業秘密。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下發的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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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
1.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被舉報并查實的,發現1次扣5分; 2.存在壟斷行為和不正當行為被舉報并查實的,發現1次扣10分; 3.存在前述壟斷或不正當經營行為,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發現1次扣15分。 |
《港口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港口經營活動的公平競爭。 港口經營人不得實施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執法機構下發的處罰、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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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客運港口未按要求落實軍人、軍屬優先等便利服務政策措施。 |
存在相關情形的,發現1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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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因未向旅客(服務對象)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保持良好的候船環境,被旅客(服務對象)投訴或舉報。 |
存在相關情形并經核實無誤的,發現1次扣1分。 |
《港口法》第二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港口作業規則的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經營人,應當采取保證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保持良好的候船環境。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有關投訴舉報材料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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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四)安全生產 |
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 |
1.發生一般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每起事故扣10分; 2.發生一般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每起事故扣20分; 3.發生較大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每起事故扣30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
相關事故報告、調查報告、通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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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重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扣50分,信用等級直接降為D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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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遲報、漏報、瞞報、謊報安全生產事故的。 |
1.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現1次扣5分; 2.謊報、瞞報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現1次扣10分; 3.因事故報告不及時延誤應急救援處置或造成次生事故、重大社會影響的,扣30分。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事故報告、通報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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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并保障組織實施的。 |
1.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的,扣5分; 2.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配備應急物資、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的,每發現1次扣2分; 3.未將應急預案報管理部門備案的,扣5分。 |
《港口法》第三十二條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保障組織實施。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配備應急物資、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修訂相關預案等組織保障措施。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按照前款規定制定的各項預案應當與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制定的預案做好銜接,并報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執法機構下發的處罰、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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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 |
1.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的,發現1次扣5分; 2.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發現1次扣10分; 3.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發現1次扣15分。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依法取得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第七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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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客運碼頭未按規定落實旅客實名制的。 |
存在相關情形的,扣10分。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設施設備,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和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對登船旅客及其攜帶或者托運的行李、物品以及滾裝車輛進行安全檢查,落實旅客實名制相關要求,保證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應,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條件和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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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客運碼頭(含客滾、重載汽車滾裝碼頭)未按規定配備危險品查驗設施,或落實上船旅客、車輛危險品查驗不到位的。 |
1.未按規定配備危險品檢查設施設備的,扣10分; 2.對登船旅客及其攜帶或者托運的行李、物品以及滾裝車輛未進行安全檢查的,發現1次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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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的。 |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前未依法申報的每次扣2分。 |
《港口法》第三十五條 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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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收到實名舉報或者相關證據證明港口作業委托人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的,未對相關貨物進行檢查的;發現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港口作業委托人不接受檢查,未按照規定及時將核實情況向交通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的。 |
存在相關情形并經核實無誤的,每次扣2分。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三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業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匿報、謊報危險貨物。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有關投訴舉報材料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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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按規定開展安全評價并按評價報告提出的整改要求進行整改的,或未將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落實情況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
存在相關情形之一的,扣5分。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取得經營資質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遺留隱患和安全條件改進建議?! ∥kU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落實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執法機構下發的處罰、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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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在取得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作業的。 |
存在相關情形的,發現1次扣5分。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應當符合有關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具有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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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一般安全隱患。 |
1.發現一般安全隱患,每1項扣1分。; 2.發現一般安全隱患,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1項扣2分; 3.同樣的安全隱患被反復檢查發現的,從第2次起,每次每項加扣1分。 |
《港口法》第三十六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旅客上下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執法機構下發的處罰、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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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
發現重大隱患的,每次扣5分;未按督辦要求整改的,加扣5分;督促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加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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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五)環境保護 |
違反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或排放標準向水體排放垃圾、生活污水、廢油等污染物,被生態環境部門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污染。 |
1.存在相關情形的,被責令改正、未處罰的,發現1次扣1分; 2.存在相關情形的,被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的,發現1次扣2分; 3.存在相關情形的,被責令停產整治的,發現1次扣5分。 |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下發的處罰、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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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作業危險貨物的港口未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
1.未按規定制定有關應急方案的,發現1次扣2分; 2.未按規定定期進行演練的,發現1次扣1分。 |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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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按規定落實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配置責任,并加強港口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的銜接。 |
1.未按規定落實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配置責任的,扣5分; 2.港口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銜接不暢的,扣5分。 |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港口經營人應當落實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配置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港口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的銜接,不得拒絕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執法機構下發的處罰、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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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船舶交送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
存在相關情形的,發現1次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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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推動落實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聯合檢查制度。 |
存在相關情形的,發現1次扣1分。 |
交通運輸部等國家4部委《關于建立健全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長效機制的意見》“推動深入落實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聯合檢查制度。”“2022年起長江經濟帶內河主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基本實現全過程電子聯單閉環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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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落實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全過程電子聯單閉環管理。 |
存在相關情形的,發現1次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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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裝卸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物料的碼頭,為按規定采取物料密閉、堆放圍擋、有效覆蓋或者噴淋等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
1.存在相關情形的,被責令改正、未處罰的,發現1次扣1分; 2.存在相關情形的,被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的,發現1次扣2分; 3.存在相關情形的,被責令停產整治的,發現1次扣5分。 |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下發的處罰、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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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港口經營人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實施建設和改造。 |
1.存在相關情形,扣10分; 2.存在相關情形被督辦要求整改,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扣20分。 |
《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第五條碼頭工程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要求,對新建、改建、擴建碼頭工程(油氣化工碼頭除外)同步設計、建設岸電設施。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工程的項目單位、已建碼頭的港口經營人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港口經營人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下發的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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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港口經營人未按規定將碼頭岸電設施主要技術參數、檢測情況等信息通過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及時更新。 |
存在相關情形,發現1次扣2分。 |
《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應當將碼頭岸電設施主要技術參數、檢測情況等信息通過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及時更新,并報送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 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匯總轄區全部碼頭岸電設施信息,通過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并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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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提供岸電供應服務的港口經營人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碼頭岸電設施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制度和操作規程。 |
存在相關情形,發現1次扣5分。 |
《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碼頭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制度和操作規程等,發生故障應當及時修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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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提供岸電供應服務的港口經營人碼頭岸電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修復。 |
1.存在相關情形,非技術原因未及時維修,導致15天以上無法正常使用的,發現1次扣2分; 2.存在相關情形,非技術原因未及時維修,導致30天以上無法正常使用的,發現1次扣5分; 3.存在相關情形,非技術原因未及時維修,導致3個月以上無法正常使用的,發現1次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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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港口經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岸線供應服務的,提供岸電供應服務的港口經營人未如實記錄岸電設施設備使用情況,并保存2年。 |
1.港口經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岸線供應服務的,發現1次扣2分; 2.未如實記錄岸電設施設備使用情況,并保存2年,發現1次扣1分。 |
《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岸電供電企業和船舶應當如實記錄岸電設備設施使用情況,并至少保存2年。記錄內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稱、船舶名稱、靠離泊時間、岸電使用起止時間、用電量等。碼頭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發生故障的,還應當記錄故障時間、故障情況及修復時間等。 岸電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岸電供應情況報送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船舶應當按照船舶能耗數據收集管理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岸電使用情況,將岸電使用情況記錄留船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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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六)企業責任 |
在搶險救災、國防建設急需物資裝卸作業等緊急情況下,不服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調度指揮的。 |
存在相關情形,發現1次扣20分。 |
《港口法》第二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下發的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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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出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事件,對糾紛處理不力,導致矛盾激化、引發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 |
存在相關情形,扣50分,信用等級直接降為D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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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發生傳染病流行等公共衛生事件時,港口經營人未按要求建立防疫制度和配備必要的防疫人員、設備和物資等。 |
存在相關情形的,發現1次扣2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交通運輸部關于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乙類乙管”總體方案做好交通運輸疫情防控和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交應急明電〔2022〕35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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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七) 行政處罰 |
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因企業責任被相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
存在相關情形,扣50分,信用等級直接降為D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2〕40號)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現場核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執法機構下發的處罰、整改文書、問題通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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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因企業責任被相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產停業整頓的。 |
存在相關情形,發現1次扣20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2〕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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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通報批評或被責令采取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隱患,不適用于本評價標準其他條款扣分的。 |
存在相關情形,發現1次扣1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2〕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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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對交通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拒不履行或逃避執行的。 |
存在相關情形,發現1次扣20分。 |
《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三十二條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嚴格限制在下列領域:(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且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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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不適用于本評價標準其他條款扣分的。 |
1.被處以罰款1萬元以下的,每次扣1分; 2.被處以罰款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每次扣3分; 3.被處以罰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每次扣5分; 4.被處以罰款10萬元以上的,每次扣10分; 5.發生沒收非法財物等其他情形的,每次扣5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2〕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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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八)表彰獎勵 |
在生產經營、安全環保、社會責任方面受到表彰的。 |
1.受到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市委市政府等省部級表彰獎勵的每次加3分; 2.受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省級政府部門表彰獎勵的每次加2分; 3.受到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全國性或省級水路運輸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的每次加1分。 以上表彰獎勵累計最多加10分。 |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渝交規〔2021〕25號)第六條良好行為信息主要包括:(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表彰獎勵;(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全國性或省級水路運輸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三)市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相關良好行為信息;(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良好行為信息。 |
企業提供、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核查。 |
備注: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如涉及評價事項和評分標準的具體依據發生變化,以最新規定為準。
附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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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港口企業信用應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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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級 |
應用措施 |
具體措施 |
條文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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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
列為信用好企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可對其實施守信激勵措施。 |
1.簡化許可審批程序,企業申請港口經營許可延續業務只需提供書面材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簡化現場查驗程序; 2.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原則上一年檢查1次; 3.交通運輸部門組織開展企業榮譽表彰及評先評優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4.認定為行業年度誠信典型,通過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示; 5.同等條件下,在財政補貼、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試點示范項目、評優評先、榮譽獎勵等優惠政策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7.連續2年及以上被評為AA級的港口經營人,在上述激勵性措施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
1.參照《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和行業有關聯合獎懲的要求,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市場準入、日常檢查、評優評先等方面積極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 2.參照《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可以對信用良好的信用主體采取與其守信行為、社會貢獻程度相適應的以下激勵措施,并向社會公布:(一)在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二)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三)在財政性資金補助、招商引資配套優惠、稅收優惠、創業扶持等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給予重點支持;(四)在人才評價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五)在就業、創業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便利;(六)在信用門戶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3.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守信獎勵和激勵。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在采購交通運輸服務、招標投標、人員招聘等方面,優先選擇信用良好的企業和人員。 參加交通運輸部《交通信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評價結果應用”,鼓勵各單位在采購交通運輸服務、招標投標、生產經營、人員招聘、試點示范等方面優先選擇信用評價等級高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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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列為信用較好企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可對其實施守信激勵措施。 |
1.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原則上每年檢查1次; 2.同等條件下,在財政補貼、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評優評先等優惠政策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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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列為信用一般企業,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可對其實施相應的措施。 |
1.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每年檢查不少于1次; 2.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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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列為信用較差企業,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采取懲戒性措施。 |
1.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擴大經營范圍、延續、變更業務不適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諾制; 2.取消評先、評優活動參與資格,依法依規限制享受交通主管部門各類優惠政策; 3.每年現場檢查不少于2次;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失信管控措施。 5.連續2年被評為C級的港口經營人,由所在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誠信約談; 6.連續兩年信用等級為C級的港口經營人,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其出具書面警戒告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規采取限制性、懲戒性措施。 |
1.參照《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和行業有關聯合獎懲的要求,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市場準入、日常檢查、評優評先等方面積極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 2.參照《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三十六條設定失信懲戒措施應當遵循關聯、比例的原則,限制在下列范圍內:(一)約談;(二)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等便利服務措施;(三)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四)在財政性資金補助、項目支持中,作相應限制;(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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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列為信用差企業,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采取懲戒性措施。 |
1.對港口經營人進行誠信誡勉約談 2.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擴大經營范圍、延續、變更業務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諾制; 3.每年現場檢查不少3次; 4.取消評先評優活動參與資格,依法依規限制享受交通主管部門各類優惠政策; 5.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不適用網上申報;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失信管控措施; 7.連續兩年信用等級為D級的港口經營人,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其出具書面警戒告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規采取限制性、懲戒性措施。 |
1.參照《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和行業有關聯合獎懲的要求,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市場準入、日常檢查、評優評先等方面積極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 2.參照《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三十六條設定失信懲戒措施應當遵循關聯、比例的原則,限制在下列范圍內:(一)約談;(二)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等便利服務措施;(三)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四)在財政性資金補助、項目支持中,作相應限制;(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
附件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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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水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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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項目 |
評價事項 |
評分標準 |
評價主要依據 |
數據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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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環保 |
安全生產 |
對涉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理論知識的掌握情況 |
未熟練掌握的每項次扣1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八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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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 |
企業經營船舶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從業人員每次扣5分; 企業經營船舶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從業人員每次扣10分; 企業經營船舶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從業人員,扣50分,直接認定為D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應急、海事等部門執法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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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環保 |
環境保護 |
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理論知識的掌握情況 |
未熟練掌握的每項次扣1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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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情況 |
企業經營船舶造成環境污染,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從業人員被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每次扣5分; 企業經營船舶造成環境污染,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從業人員被相關部門依法處拘留的,扣50分,直接認定為D級。 |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的意見(環辦環監〔2018〕28號)一、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 企業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應當對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和公眾人身、財產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同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
環保、應急、海事等部門執法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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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違法情況 |
船員是否存在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規行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違法記分辦法》相應扣分,其他從業人員此項不扣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違法記分辦法》 |
海事部門執法數據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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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責任 |
職業道德 |
提交材料真實性及履行承諾情況 |
存在偽造、變造、買賣、轉借、涂改從業資格證書,未取得相應種類的從業資格證書上崗作業,參加相關從業資格考核時舞弊等情形之一,相關直接責任人扣50分,直接認定為D級; 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船舶營運證的,相關直接責任人扣50分,直接認定為D級; 非個人主觀因素造成的提交虛假材料的每次扣10分。 |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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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職盡責情況 |
未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的,每人次扣2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六條 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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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執行船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的,每人次扣2分; 高級船員未能組織下屬船員執行船長命令,督促下屬船員履行職責的,每人次扣2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七條 船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員必須執行。 高級船員應當組織下屬船員執行船長命令,督促下屬船員履行職責。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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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質量情況 |
船員等從業人員受到有效投訴舉報每次扣1分; 公司收到投訴舉報后,相關人員未能及時處理的,每人次扣3分; 公司收到投訴舉報后,相關人員未能及時處理,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每人次扣5-10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路運輸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機制和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建立水路運輸經營者誠信檔案,記錄水路運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和經營者的誠信檔案。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受理投訴舉報的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水上交通事故情況等記入誠信檔案。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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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 |
個人表現情況 |
在重要接待任務、搶險救災、應急運輸、軍事運輸等工作中消極怠慢的每次扣2分; 逃避推卸的每次扣5分;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每次扣10分。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重點保障緊急、重要的軍事運輸。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關系國計民生物資緊急運輸的統一組織協調,按照要求優先、及時運輸。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運輸保障預案,并建立應急運輸、軍事運輸和緊急運輸的運力儲備。 |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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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失信行為 |
依法依規認定的其他相關失信行為 |
視情形、危害和影響等情況,每項次扣2-5分。 |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失信行為。 |
相關部門數據共享或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收集統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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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項目 |
良好行為信息 |
在生產經營、安全環保、社會責任方面受到表彰的 |
受到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市委市政府等省部級表彰獎勵的每次加3分; 受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省級政府部門表彰獎勵的每次加2分; 受到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全國性或省級水路運輸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的每次加1分。 以上表彰獎勵累計最多加10分。 |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渝交規〔2021〕25號)第六條良好行為信息主要包括:(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表彰獎勵;(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全國性或省級水路運輸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三)市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相關良好行為信息;(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良好行為信息。 |
日常收集統計 |
附件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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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水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信用應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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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級 |
應用措施 |
具體措施 |
評價主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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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可對其實施守信激勵措施。 |
1.在行業相關職稱評定、專家推選、榮譽表彰、評優評先時予以優先考慮; 2.鼓勵水路運輸企業優先聘用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人員,將其薪資待遇、晉升、培訓、表彰、獎勵與信用狀況相結合; 3.同等條件下,對從業人員信用等級連續兩年全部為AA級的水路運輸企業,在企業新增運力、變更經營范圍等申請中予以優先考慮; 4.對從業人員信用等級連續兩年全部為AA級的水路運輸企業,給予業務辦理“綠色通道”待遇,對部分申報材料不具備的,實行先進行“信用承諾”后補報材料。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申請人信用狀況較好、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三)積極拓展信用報告應用。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用。 (七)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與信用等級相結合,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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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將其納入一般監管對象。 |
1.所在企業應當積極引導其誠實守信。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二)探索開展經營者準入前誠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級各類政務服務窗口,廣泛開展市場主體守法誠信教育。為市場主體辦理注冊、審批、備案等相關業務時,適時開展標準化、規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提高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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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可對其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
1.納入重點監管對象,開展失信提示; 2.責令水路運輸企業加強對其教育和管理,及時將其調離關鍵服務崗位,不得安排其參加具有重大政治和國防戰備意義、社會影響大、安全風險高的運輸生產任務; 3.取消個人評優評先資格; 4.對從業人員信用等級連續兩年全部為C級、D級的從業人員,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還應當對其所屬企業及相關人員予以書面警示,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建議所屬企業對其相關情況予以評估,決定是否繼續聘用、合理調整到其他崗位,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性、懲戒性措施。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七)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與信用等級相結合,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八)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有關部門依據在事前、事中監管環節獲取并認定的失信記錄,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以相關司法裁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結果為依據,按程序將涉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加快完善相關管理辦法,明確認定依據、標準、程序、異議申訴和退出機制。制定管理辦法要充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出臺的標準及其具體認定程序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支持有關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建立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制度,對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可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對應的嚴格監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