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道路運輸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重慶市交通局關于
印發《重慶市道路運輸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交規〔2023〕1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交通局,局屬各單位,行業各有關單位:
《重慶市道路運輸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局2023年第2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吨貞c市道路運輸信用管理實施細則》(渝交規〔202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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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
重慶市道路運輸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信用交通建設,構建道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完善道路運輸市場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道路運輸市場事中、事后監管,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根據《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道路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機構(或者交通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機構,下同)對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級評價、信用信息公布、信用獎懲等信用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經營者)是指在本市經營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含普通貨運和危險貨運經營者)、出租汽車經營者(含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公共交通經營者(含公共汽車客運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道路旅客運輸站和汽車租賃經營者等。
10輛車以下普通貨運經營者、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可以根據需要參加評價,但是,發生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形的,應當參加評價。
本實施細則所稱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從業人員(以下簡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在本市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公共汽車客運、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
第三條對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動態管理、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市、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機構負責分級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事務性工作。市、區縣(自治縣)交通綜合執法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機構要逐步建立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鼓勵和支持信用等級高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發展。
第二章 ?信用評價的內容和等級
第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價內容包括對經營者經營管理、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綜合評價。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經相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信用評價分值所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
道路運輸各子行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計分標準由市道路運輸機構擬制,報送市交通主管部門印發實施。市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對評價的具體計分標準進行適時調整,并按程序對外公布后實施。
第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采用年度評價和動態調整相結合的方式。
年度評價是指道路運輸機構綜合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一個評價周期內的信用情況,對該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進行的定期信用評價。
動態調整是指道路運輸機構依據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的重大變化情況進行的適時調整。
第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等級按信用考核得分高低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和差(不合格)五個級別,分別用AA、A、B、C、D表示。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位規范性文件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安全服務質量考核、信用考核評價劃分等級和表示方法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可與本實施細則對應后進行確認。
第十條 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失信行為實行計分制,單次失信行為計分為1至20分,并實行累計計分。同一個失信行為符合多種失信計分標準的,按照最高計分值予以計分,不重復計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等級,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上一評價周期的信用評價等級為A以上,評價周期內累計計分為0分的,信用評價等級為AA級。
(二)上一評價周期的信用評價等級為B以上,評價周期內信用評價累計計分未達到10分的,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
(三)未達到A級以上的信用評價條件,評價周期內信用評價累計計分未達到20分的,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
(四)評價周期內累計有一次計分為20分的,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
(五)評價周期內累計有二次計分為20分的,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
在考核周期屆滿時,從業人員存在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十五日內未履行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決定的,信用評價等級不得高于B級。
第十一條 ?B級以上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評級道路運輸機構報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在20個工作日內將當前年度的信用等級直接確定為C級。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較大污染責任事故的;
(三)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件的;
(四)違反信訪相關規定或者因道路運輸經營者原因引發影響社會公共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停運罷運等不穩定事件,受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報,或者被市信訪、公安和交通部門聯合通報,或者被市級相關部門發出二級調度指令的;
(五)偷逃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影響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
(六)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質量、社會責任等任一一級指標扣分超過該指標總分80%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國家、市信用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較重失信行為。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評級道路運輸機構報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在20個工作日內將當前年度的信用等級直接確定為D級。
(一)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者一個考核年度內發生兩次以上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以上污染責任事故的;
(三)發生特大服務質量事件的;
(四)違反信訪相關規定或者因道路運輸經營者原因引發影響社會公共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停運罷運等不穩定事件,受到市人民政府通報,或者被國家相關部門通報,或者被市級相關部門發出一級調度指令的;
(五)利用虛假資料或者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備案)、行政確認、行政給付或者行政獎勵的;
(六)拒絕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的;
(七)拒不配合信用評價相關工作,致使考核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質量、社會責任等任一一級指標總分被扣完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國家、市信用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三條嚴格按照《重慶市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對失信行為信息經認定后予以采集。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所設分公司(道路旅客運輸站除外)開展信用評價情況記入總公司評價得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應當單獨進行信用評價。
設有分公司的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出租汽車和公共汽車客運企業,總公司名下有車輛的,總公司、分公司應當分別進行信用評價;總公司名下無車輛的,只對分公司進行信用評價。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同時從事多個道路運輸子行業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評定其信用等級。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評級道路運輸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建立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記錄、歸集、管理和維護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包括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從業人員身份證號(從業資格證號)、經營許可證件號、經營范圍、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從業人員數量及資格證明、營運車輛等情況。
同一家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多個道路運輸子行業經營活動的,應分類建立信用檔案。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工作通過重慶市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開展。
評價系統中數據分為系統數據、專項檢查數據、日常記錄數據、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填報數據四類,數據來源及采集方式如下:
(一)系統數據:評價系統與全市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接自動獲取的信息數據。暫時無法通過評價系統自動獲取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道路運輸機構和交通綜合執法機構獲取并錄入評價系統。
(二)專項檢查數據:由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及其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按照規定組織對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進行專項檢查時獲取的數據。檢查人員在檢查時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表,并由經營者相關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簽字認可。經營者相關負責人和從業人員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不少于兩人)應當在檢查記錄表中簽字注明。專項檢查單位應將相關數據在檢查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錄入評價系統。
采用專項檢查方式獲取的評價數據,其文本資料由錄入單位保存備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日常記錄數據:信訪投訴、其他部門通報抄報、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機構和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與信用有關的以及信用管理工作需要的其他信息數據。由評級道路運輸機構在核實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錄入評價系統。
(四)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填報數據:道路運輸機構要求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填報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息數據,由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按規定上傳相關資料,并及時更新所填報信息。因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錯報、漏報、遲報信息等原因影響信用評價等級,由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自行承擔。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對上述數據有異議的,可以向評級道路運輸機構提出申訴,評級道路運輸機構應當核實數據真實性。因客觀原因確需修改和調整的,錄入單位應當及時研究,在5個工作日內修改調整。
第十八條 ?每季度評價系統自動匯總更新一次評價結果數據,每年1月31日前,評價系統自動匯總生成評價周期內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得分和等級的初評結果。暫時無法通過評價系統自動生成初評結果的,由市、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機構及時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評級道路運輸機構對系統自動生成的初評結果與所掌握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核實和更新信息。
第十九條 ?評級道路運輸機構應當于2月底前將經審核的初評結果匯總到市道路運輸機構統一在“信用交通?重慶”網站上集中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有異議的,評級道路運輸機構應當核實,經研究后作出是否調整的決定。
第二十條 ?評級道路運輸機構應當將評定結果報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審定。
市交通主管部門、市道路運輸機構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可以對評級道路運輸機構的評價結果進行督導檢查(評估),評級道路運輸機構應當對檢查(評估)情況及時進行核實、據實調整評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 ?評級道路運輸機構應將經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并經脫敏處理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評價結果,信用評價等級應在“信用交通·重慶”網站公布,并為社會公眾、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查詢服務,擴大評價結果的應用范圍。
第二十二條 ?被認定為失信行為記錄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全面完成整改的,可以向評級道路運輸機構申請信用修復。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達20分的,應當在考核等級確定后30日內,按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要求,接受不少于18個學時的道路運輸法規、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的繼續教育,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后,其誠信考核等級恢復為B級。
第四章 ?信用獎懲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通過全市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重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送,逐步建立聯合獎懲機制。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應當作為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服務質量(信用、信譽)招投標、新增運力、擴大經營范圍、經營權延續、表彰獎勵、品牌創建、資金補助、示范和試點申請、評優評比,以及實施行政監督、檢查和管理的重要依據。鼓勵社會優質資源向信用等級高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傾斜。
推動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統籌推進道路運輸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評價等級為A級以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被交通主管部門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的除外),在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在財政性資金補助(補貼)、試點新項目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給予重點支持;在榮譽表彰及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優先聘用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最近一次考評結果為B級以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得推薦參加行業相關試點工作;不得推薦或者授予文明單位(個人)、星級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個人)、先進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個人)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信用等級為C級的經營者,交通主管部門及其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監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八條信用等級為D級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相關信用信息推送至重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由相關部門依法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投標、公共事業特許經營等活動;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增加經營范圍、線路、運力、教練車輛,更換車輛,提高站級等有關業務。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信用等級為D級的經營者納入“重點監管名單”,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分管負責人進行信用約談。
第二十九條 對連續兩年信用等級為D級的經營者,除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外,由交通綜合執法機構約談并依法依規責令停業整頓,整頓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停止經營或者吊銷許可證件;由評級道路運輸機構將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名單推送至重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加強管理,并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職務禁任、薪酬懲戒等建議。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考核為B級以下的,還應當執行以下規定:
(一)信用等級為B級的,暫停辦理新增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經營范圍許可業務;設有分支機構的,其所有分支機構暫停辦理新增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經營范圍許可業務。
(二)信用等級為C級的,暫停辦理新增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經營范圍、運力業務;暫停辦理設立分支機構業務;設有分支機構的,其所有分支機構暫停辦理新增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經營范圍和運力業務。
(三)信用等級為D級的,暫停辦理新增經營范圍、運力業務;暫停辦理設立分支機構業務;設有分支機構的,其所有分支機構暫停辦理新增經營范圍和運力業務。
普通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等級為D級的,暫停辦理新增經營范圍、運力及設立分支機構等相關貨運業務;設有分支機構的,其所有分支機構均暫停辦理新增經營范圍和運力業務。
第三十一條 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到期延續經營審批的重要依據,依法收回其順延年度內一定數量的到期客運經營權。被收回的客運經營權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許可給最近兩年信用等級為AA級的經營者。
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信用評價結果(安全服務質量考核結果、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進行對應后確認),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C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后準許其繼續經營;
(二)評價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D級或者一半以上為C級的,可視情況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三)評價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D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道路運輸子行業是指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包含普通貨物道路運輸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出租汽車客運(包含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約預約出租汽車)、公共汽車客運、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道路旅客運輸站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等行業(類別),以及與公共交通相關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行業。
(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是指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或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中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事故。
(三)污染責任事故是指由于經營者原因,造成有毒有害物質泄露、丟失、燃燒、爆炸等,對社會環境造成污染,造成國家和社會公眾財產損失。造成較大污染,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為較大污染責任事故,造成重大及以上污染,造成重大及以上財產損失的為重大以上污染責任事故。
(四)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于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原因,對服務對象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服務質量事件。受到區縣級政府或者市級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的為重大服務質量事件,受到市級以上政府或者國家部委通報的為特大服務質量事件。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等級對應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交運規〔2022〕6號)誠信考核等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交運規〔2022〕2號)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如下:信用評價等級AA級對應誠信考核等級AAA級、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AAA級;信用評價A級對應誠信考核等級AA級、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AA級;信用評價等級B級對應誠信考核等級A級、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A級;信用評價等級C、D級對應誠信考核等級B級、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B級。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重慶市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價標準
1-2.重慶市普通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價標準
1-3.重慶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價標準
1-4.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1-5.重慶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信用評價標準
1-6.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平臺公司)信用評價標準
1-7.重慶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1-8.重慶市汽車客運站經營者信用評價標準
1-9.重慶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1-10.重慶市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1-11.重慶市汽車租賃經營者(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1-12.重慶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駕駛員)信用評價(誠信考核)標準
附件1-1
重慶市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價標準
被評價企業: ???????????????????????????????????????????????????????????評價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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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一級指標及分值 |
二級 指標 |
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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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經營管理 (30分) |
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
并項記分 |
企業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未制定扣5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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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目標考核 |
企業應當依照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中的規定,對各部門、各崗位人員進行安全目標考核,未公布考核結果及獎懲情況扣5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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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
企業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每缺一人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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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生產領導機構 |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未設置扣5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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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設置并且未配備扣10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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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車輛技術管理機構 |
20輛(含)以上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設置車輛技術管理機構,未設置扣5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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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動態監控人員 |
企業應當配備不低于2人的專職動態監控人員,未配備扣2分,每缺1人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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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車輛技術管理人員 |
企業應當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每50輛/人,最低不少于1人,未配備扣5分,每缺1人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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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
企業應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未召開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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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例會 |
企業應當定期召開安全例會,未召開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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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
企業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每缺一車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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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運人責任險 |
企業應當按法規要求,為營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每缺一車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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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全費用提取記錄 |
企業應當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1.5%標準平均逐月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未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記錄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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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全費用使用記錄 |
企業按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未編制安全費用使用臺賬使用記錄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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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應急救援預案 |
企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未制定扣5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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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應急預案演練 |
企業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每年至少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缺少1次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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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隱患排查治理檔案 |
企業應當編制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未編制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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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從業資格證 |
從業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才能上崗,每缺一人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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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機動車駕駛證 |
從業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車型機動車駕駛證才能上崗,每缺一人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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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崗前培訓 |
從業人員崗前培訓不少于24學時,每缺1人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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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全教育培訓 |
駕駛員每月安全教育培訓不少于3小時,每缺1人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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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教育培訓檔案 |
企業應當編制教育培訓檔案,每缺1人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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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從業行為定期考核 |
企業應當每3個月對駕駛員進行從業行為定期考核,每缺1人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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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駕駛員信息檔案 |
企業應應當制定駕駛員信息檔案,每缺一人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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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車輛營運證 |
機動車應當有合法有效的車輛營運證,每缺一車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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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車輛技術 檔案 |
企業應當制定車輛技術檔案,每缺一車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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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車輛二級 維護 |
企業應當按規定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每缺一車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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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綜合性能 檢測 |
企業應當每年當對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每缺一車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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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客運線路信息臺賬 |
企業應當編制客運線路信息臺賬,未編制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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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動態監控 臺賬 |
企業應當編制動態監控臺賬,未編制扣1分 |
數據信息平臺自動收集 及日常抽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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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安全生產 (30分) |
掛牌督辦 |
5分 |
考核周期內被列為中央、國家相關部門掛牌督辦的,信用評價為C級,被市級相關部門掛牌督辦的扣2.5分,被區(縣)級相關部門掛牌督辦的扣1分。 |
正式通報、文件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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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處罰情況 |
15分 |
企業營運客車交通違法率,每達到0.01次/車,扣0.5分; 在考核周期屆滿時,存在未履行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該交通運輸行政處罰信用扣分標準,再次扣除相應分數。 |
日常檢查,日常信息收集,投訴信息匯總或數據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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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責任事故情況 |
10分 |
企業發生道路旅客運輸交通責任事故的(同等責任及以上),事故率每達到0.01次/車,扣2分。企業發生道路旅客運輸亡人責任事故(同等責任及以上),死亡率每達到0.01人/車扣5分,發生拖延報告亡人事故的,每次扣1分;存在瞞報、謊報亡人事故的,每次扣2分。 |
日常檢查,日常信息收集,投訴信息匯總或數據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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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服務質量 (30分) |
服務質量 有責投訴率 |
10分 |
企業服務質量有責投訴率每增加0.01次/車,扣2分 |
日常檢查,日常信息收集,投訴信息匯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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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服務事件 |
20分 |
企業在道路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服務事件被轄區有關部門通報的,每次扣5分。 |
日常檢查,日常信息收集,投訴信息匯總 |
||||
|
36 |
社會責任(10分) |
行業穩定維護情況 |
6分 |
因經營行為引發集訪的,每次扣2分;引發行業穩定的,每次扣6分 |
行業信息收集 |
|||
|
37 |
落實行業管理要求 |
4分 |
不按照行業管理的要求或者行業自律安排,在落實工作責任或者維護行業運營秩序方面存在問題,被交通行業管理部門通報的,輕微事項的每次扣0.5分,情形嚴重的每次扣1分;被行政部門約談的,每次加扣1分,約談后仍不整改的,每次加扣2分。未按要求落實雙重預防機制的,每次扣2分。 |
行業信息收集 |
||||
|
38 |
加分項 |
行業正面典型及榮譽表彰情況 |
企業經營過程中獲得了榮譽或通報表彰的,國家級每次加2分;部級或市級政府每次加1分;市級部門或區縣政府級加0.5分;區縣部門級加0.2分。同一行為多層次表彰的,以最高級別獎勵的標準加分。(最高不超過2.5分) |
企業提交資料 |
||||
|
39 |
新聞媒體正面報道 |
企業工作人員出現好人好事被新聞媒體報道的,國家級每件次加0.5分;市級每件次加0.3分;區縣級每件次加0.1分。同一事跡多層次報道的,以最高級別媒體報道的標準加分。(最高不超過2.5分) |
企業提交資料 |
|||||
|
合計 |
100分 |
100分 |
||||||
|
評價結論 |
信用等級 |
AA□ ???????????????A□ ???????????????B□ ???????????????C□ ???????????????D□ | ||||||
|
評價機構 |
||||||||
|
經辦人 |
評價日期 |
年 ???月 ???日 | ||||||
附件1-2
重慶市普通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價標準
被評價企業(業戶): ??????????????????????????????????????????????????評價年度:
|
序號 |
一級指標及分值 |
二級指標 |
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得分 |
|
1 |
經營管理 (55分) |
車輛審驗超期率 |
10 |
大于0且小于等于0.01的,扣2分,每增加0.01,加扣0.5分 |
重慶道路運輸綜合管理與服務系統自動統計 |
|
|
2 |
車輛動態監管情況 |
10 |
考核周期內動態監督管理考核月平均分÷100×本項分值 |
重慶道路運輸綜合管理與服務系統自動統計 |
||
|
3 |
行政處罰情況 |
15 |
違法違規率:大于0且小于等于0.01次/車的,扣2分,每增加0.01次/車,加扣0.5分; 在考核周期屆滿時,存在未履行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該交通運輸行政處罰信用扣分標準,再次扣除相應分數。 |
交通、公安部門執法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
|
4 |
車輛維護情況 |
10 |
未按規定進行維護的,大于0且小于等于0.01次/車的,扣2分,每增加0.01次/車,加扣0.5分 |
交通部門檢查日常收集統計 |
||
|
5 |
車輛超標排放比例情況 |
5 |
超標排放車輛占貨運車輛總數10%以上的,扣5分 |
市生態環境部門數據共享 |
||
|
6 |
車輛超標排放抽測情況 |
5 |
存在3次抽測超標車輛的,扣0.5分/車 |
市生態環境部門數據共享 |
||
|
7 |
安全生產( 35分) |
安全隱患排查情況 |
15 |
每發現1起一般安全隱患的,扣0.5分,較大安全隱患扣1分,重大安全隱患扣3分;未按要求落實雙重預防機制,扣2分。 |
交通部門檢查日常收集統計 |
|
|
8 |
交通責任事故死亡率 |
10 |
大于0且小于等于0.01人/車的,扣2分,每增加0.01人/車,加扣1分。發生拖延報告亡人事故的,每次扣1分;存在瞞報、謊報亡人事故的,每次扣2分。 |
公安部門數據共享或行業管理日常收集統計 |
||
|
9 |
交通責任事故傷人率 |
5 |
大于0且小于等于0.01人/車的,扣1分,每增加0.01人/車,加扣0.5分 |
公安部門數據共享或行業管理日常收集統計 |
||
|
10 |
掛牌督辦 |
5 |
每出現一次掛牌督辦的,扣1分 |
行業管理日常收集統計 |
||
|
11 |
服務質量 (5分) |
有責投訴 |
5 |
每出現1次有責投訴的,扣0.5分 |
行業管理日常收集統計 |
|
|
12 |
社會責任 (5分) |
企業穩定情況 |
5 |
由于企業管理原因,導致發生違反《信訪工作條例》規定、出現過激行為,情節不嚴重的,每次扣1分。 |
信訪、公安等部門數據共享或行業管理日常收集統計 |
|
|
13 |
加分項目 |
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完成情況 |
對完成指令性應急運輸任務達到政府指令要求且未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加5分(最高不超過5分) |
行業管理日常收集統計 |
||
|
合計 |
100分 |
100分 |
||||
|
評價結論 |
考核等級 |
AA□ ?????????????????A□ ????????????????B□ ????????????????C□ ????????????????????D□ | ||||
|
評價機構名稱 |
||||||
|
經辦人 |
評價日期 |
|||||
備注(相關指標釋義):
一、道路運輸機構需建立的信用檔案包括:《重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信用考核綜合評價表》、表內非系統自動統計數據記錄的相關佐證材料、區縣道路運輸機構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收集的普通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貨運經營者)信用考核相關信息(資料)等。信用考核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二、違法違規指:貨運經營者、貨運從業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三、交通責任事故指:考核周期內貨運經營者承擔同責及同責以上、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四、有責投訴指:貨運經營者、貨運從業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損害他人正當權益,貨主、其他相關人向交通行業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新聞媒體對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事件曝光,經查證,屬于貨運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責任的。
附件1-3
重慶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價標準
被評價企業: ????評價年度:
|
序號 |
一級指標及分值 |
二級指標 |
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得分 |
|
1 |
經營管理(53分) |
車輛審驗超期率 |
9 |
大于0且小于等于0.01的,扣3分,每增加0.01,加扣1分 |
重慶道路運輸綜合管理與服務系統自動統計 |
|
|
2 |
車輛動態監管考核情況 |
10 |
考核周期內動態監督管理考核月平均分÷100×本項分值 |
重慶道路運輸綜合管理與服務系統自動統計 |
||
|
3 |
電子運單使用情況 |
10 |
考核周期內電子運單使用考核月平均軌跡匹配率×本項得分 |
重慶道路運輸綜合管理與服務系統自動統計 |
||
|
4 |
行政處罰情況 |
15 |
違法違規率:大于0且小于等于0.01次/車的,扣 1分,每增加0.01次/車,加扣0.5分; 在考核周期屆滿時,存在未履行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該交通運輸行政處罰信用扣分標準,再次扣除相應分數。 |
交通、公安部門執法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
|
5 |
車輛技術管理情況 |
5 |
每發現一起隱患的,扣0.5分 |
交通部門檢查日常收集統計 |
||
|
6 |
車輛動態監管制度及落實情況 |
4 |
每發現一起隱患的,扣0.5分。 |
交通部門檢查日常收集統計 |
||
|
7 |
安全生產( 30分) |
交通責任事故死亡率 |
5 |
大于0且小于等于0.01人/車的,扣2分,每增加0.01人/車,加扣0.5分。發生拖延報告亡人事故的,每次扣0.5分;存在瞞報、謊報亡人事故的,每次扣1分。 |
公安部門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
|
8 |
交通責任事故傷人率 |
3 |
大于0且小于等于0.01人/車的,扣 1分,每增加0.01人/車,加扣0.2分。 |
公安部門數據共享或日常收集統計 |
||
|
9 |
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情況 |
3 |
每發現一起隱患的,扣0.5分,未按要求落實雙重預防機制,扣2分。 |
交通部門檢查日常收集統計 |
||
|
10 |
日周月隱患排查工作落實情況 |
4 |
每發現一處隱患的,扣0.5分 |
交通部門檢查日常收集統計 |
||
|
11 |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及落實情況 |
3 |
每發現一處隱患的,扣0.5分 |
交通部門檢查日常收集統計 |
||
|
12 |
企業安全部門、人員設置及履職情況 |
3 |
每發現一處隱患的,扣0.5分 |
交通部門檢查日常收集統計 |
||
|
13 |
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計劃及落實情況 |
4 |
每發現一處隱患的,扣0.5分 |
交通部門檢查日常收集統計 |
||
|
14 |
掛牌督辦 |
5 |
每出現一次掛牌督辦的,扣1分 |
行業管理日常收集統計 |
||
|
15 |
服務質量(5分) |
有責投訴 |
5 |
每出現1次有責投訴的,扣0.5分。 |
行業管理日常收集統計 |
|
|
16 |
社會責任(12分) |
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
4 |
A.未制定的,扣4分;B.未備案的,扣4分;C.有明顯瑕疵的,扣3。 |
交通部門檢查日常收集統計 |
|
|
17 |
應急演練實施情況 |
4 |
A.未實施的,扣4分;B.管理部門現場抽查發現演練不合格的,扣2分。 |
交通部門檢查日常收集統計 |
||
|
18 |
企業穩定情況 |
4 |
由于企業管理原因,導致發生違反《信訪工作條例》規定、出現過激行為,情節不嚴重的,每次扣1分。 |
信訪、公安等部門數據共享或行業管理日常收集統計 |
||
|
19 |
加分項目 |
指令性運輸任務和應急演練完成情況 |
A.完成本區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業管理部門指令性應急運輸任務或者應急演練任務的,加1分;B.完成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業管理部門指令性應急運輸任務或者應急演練任務,加2.5分。(最高不超過2.5分) |
行業管理日常收集統計 |
||
|
20 |
向行業作出重要貢獻事項 |
A.在市級以上道路運輸行業雜志發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專題文章,加1分(累計不超過2分);B.向市級道路運輸機構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加2.5分;C.配合行業管理部門參與行業標準制定,加2.5分。(最高不超過2.5分) |
行業管理日常收集統計 |
|||
|
合計 |
100分 |
100分 |
||||
|
評價結論 |
考核等級 |
AA□ ?????????A□ ???????????????B□ ???????????????C□ ???????????????D□ | ||||
|
評價機構名稱 |
||||||
|
經辦人 |
評價日期 |
|||||
備注(指標釋義):
一、道路運輸機構需建立的信用檔案包括:《重慶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考核綜合評價表》、表內非系統自動統計數據記錄的相關佐證材料、區縣道路運輸機構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收集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危貨經營者)信用考核相關信息(資料)等。信用考核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二、違法違規指:危貨經營者、危貨運輸從業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三、交通責任事故指:考核周期內危貨經營者承擔同責及同責以上、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四、有責投訴指:危貨經營者、危貨從業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損害他人正當權益,貨主、其他相關人向交通行業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新聞媒體對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事件曝光,經查證,屬于危貨經營者或者危貨從業人員責任的。
附件1-4
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被評價企業: ?????????????????????????????????????????????????????評價年度:
|
序號 |
一級指標及分值 |
二級指標 |
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得分 | ||
|
1 |
經營管理 ( 25分) |
決策執行 |
5 |
未貫徹落實市、區縣黨委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門決策部署,未完成下達的工作任務的,根據落實和完成情況綜合評分。 |
市、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記錄。 |
|||
|
2 |
行政處罰情況 |
15 |
違法違規率每達到0.01次/輛的,扣0.5分; 在考核周期屆滿時,存在未履行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該交通運輸行政處罰信用扣分標準,再次扣除相應分數。 |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罰記錄或共享數據、企業報表。違法違規率=違法違規次數/企業年末在冊公交車輛數。 |
||||
|
3 |
誠信經營 |
5 |
違反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約定運營服務要求的,每次扣0.5分;無故擅自暫停、終止線路運營,或者未取得線路特許經營權擅自開行線路的,每次扣1分。 |
市、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日常抽查記錄。 |
||||
|
4 |
安全生產 (25分) |
制度落實 |
10 |
安全生產責任制、車輛維護保養、動態監控、從業人員聘用與教育培訓、應急管理、雙重預防機制等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落實的,每項次扣0.2分。 |
市、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及綜合執法機構檢查記錄或共享數據。 |
|||
|
5 |
掛牌督辦 |
5 |
區縣級掛牌督辦的,每次扣1分,市級掛牌督辦的,每次扣2.5分,國家部委級掛牌督辦的,每次扣5分。 |
相關職能部門通報或共享數據、企業報表。 |
||||
|
6 |
責任事故 |
10 |
公共汽車責任事故死亡率在0.03-0.06人/百萬公里之間的,扣5分,大于0.06人/百萬公里的,扣10分。存在瞞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亡人責任事故的,每次扣3分。 |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安全事故統計信息、企業報表。責任事故指:公交客運企業承擔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安全事故。公共汽車責任事故死亡率=年度責任事故死亡人數/年度實際載客總里程。 |
||||
|
7 |
服務質量 (30分) |
有責投訴率 |
10 |
有責投訴率高于13件/百萬人次(中心城區以外各區縣為18件/百萬人次)的,每高1件/百萬人次扣0.5分,扣完為止。 |
市、區縣交通主管部門通過市民服務熱線12345、交通運輸執法等投訴方式受理的有責投訴記錄。有責投訴率=年度受理有責投訴件數/年度客運量。 |
|||
|
8 |
數據報送 |
10 |
未按交通行業管理部門要求,按時報送(傳輸)運營信息、統計報表等資料,或者報送質量不符合要求,未在規定時限內補報的,每次扣0.5分。存在虛報、瞞報、造假等嚴重情形的,每次扣3分。 |
市、區縣道路運輸事務機構日常記錄。 |
||||
|
9 |
負面事件 |
10 |
發生有責服務質量事件,被報刊負面報道的,國家級媒體曝光扣2分,市級媒體曝光扣1分,同一事件被不同媒體多次報道的,只取最高扣分,不重復計算。 |
市、區縣道路運輸機構收集記錄。中央、市內主流媒體限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以及重慶電視臺、重慶日報、重慶商報、重慶晨報、上游新聞等主流媒體。 |
||||
|
10 |
社會責任 (20分) |
應急運輸 |
8 |
未保質保量完成指令性、突發性運輸任務重要時段、重大公共活動的運力供給和集疏運任務的,每次扣2分。 |
市、區縣交通主管部門運輸調度記錄。 |
|||
|
11 |
信訪穩定 |
6 |
組織或者引發5-9人集訪的,每次扣1分;組織或者引發10人(含)以上集訪的,每次扣2分;以攔車、堵路、損壞公共設施等非正當方式破壞客運秩序的,每次扣3分。 |
市、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記錄、相關職能部門通報。 |
||||
|
12 |
新能源應用 |
6 |
年度新增(更新)公交車新能源車占比(新能源公交車應用率)未達80%的,每低1個百分點扣0.5分。 |
企業報表或共享數據。新能源公交車應用率=年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車輛數/年度新增(更新)公交車總數*100%。 |
||||
|
13 |
加分項目 |
表彰獎勵 |
企業及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文明服務等方面成績突出,受到交通運輸部或者市政府以上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門(含道路運輸機構)或者區縣政府表彰的,每次加0.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分。 |
企業提供的獲獎證明。 |
||||
|
14 |
正面宣傳 |
運營服務中涌現的好人好事被各級主流新聞媒體報道的,國家級每件次加1分,市級每件次加0.5分。同一事跡多層次報道的,按最高級媒體報道的標準加分,累計加分不超過2分。 |
企業提供的證明材料。 |
|||||
|
合計 |
100分 |
100分 |
||||||
|
評價結論 |
信用等級 |
AA□ ???????????????A□ ???????????????B□ ???????????????C□ ???????????????D□ | ||||||
|
評價機構 |
||||||||
|
經辦人 |
評價日期 |
年 ???月 ???日 | ||||||
注:信用記錄和得分由企業注冊地所在區道路運輸機構錄入系統,其他相關區道路運輸機構和市道路運輸機構應將掌握的企業信用記錄抄送企業注冊地所在區縣道路運輸機構。
附件1-5
重慶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信用評價標準
被評價企業: ???????????????????????????????????????????????????????????評價年度:
|
序號 |
一級指標及分值 |
二級 指標 |
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得分 | ||
|
1 |
經營管理(20分) |
人員及行車管理 |
10 |
乘客離車評價中,所屬駕駛員離車評價差評率(差評數與總評價數比值)高于1.5%的,每增加0.1%扣0.1分; 所屬車輛違反道路交通規定,月均違章率(違章次數與車輛總數比值)高于0.5次/車的,每增加0.1次/車扣0.1分; 未按照管理要求,對納入管理系統預警的駕駛員(服務監管系統中每月納入警示提醒的人員)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的,每月駕駛員處置率(已處理駕駛員人員與納入報警的駕駛員總數)每低1%扣0.5分。 |
公安部門數據共享,交通部門統計 |
|||
|
2 |
責任落實 |
10 |
未按照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行業管理要求、行業自律安排,落實經營者經營管理責任,以及不履行承諾事項,被交通部門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責令整改、通報)的,每次扣0.5分;被交通部門約談的,每次加扣1分。 |
交通部門動態錄入 |
||||
|
3 |
安全生產(30分) |
交通責任 事故亡人情況 |
10 |
發生交通責任事故(負同責及以上的)致人死亡,每增加0.001人/車.年扣3分(除0值外,不足0.001的,按0.001計,以此類推);交通責任事故(負同責及以上的)累計死亡2人(含)及以上的,一次性扣完本項分值。 發生交通亡人事故,存在瞞報、謊報亡人事故情況的,每次扣2分。 |
公安部門數據共享,交通部門年度統計 |
|||
|
4 |
交通事故情況 |
10 |
所屬車輛發生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負同責及以上的),事故率(事故次數與車輛總數比值)高于0.5次/車的,每增加0.1次/車扣0.2分。 |
公安部門數據共享,交通部門統計 |
||||
|
5 |
安全生產隱患整頓處置 |
10 |
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中,被交通執法部門依法處罰的,每件次扣0.5分。 因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被列入重點安全監管名單的,每次扣 3 分,被處以部分停業整頓的,每次扣5分,被處以全部停業整頓的,每次扣10分。 |
交通部門(執法)錄入、市安辦通報數據轉入 |
||||
|
6 |
服務質量(30分) |
社會文明 |
5 |
駕駛員存在違背公序良俗或社會文明等行為,被交通部門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責令整改、通報)的,每增加0.01次/車扣0.5分。 |
交通部門動態錄入 |
|||
|
7 |
負面輿情 |
5 |
因運營服務、經營管理等原因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負面影響的,國家級媒體扣2分,市級媒體扣1.5分,成為社會媒體關注重點被有關部門抄告的扣1分。曝光事項屬于經營者經營問題的,按件次對應扣分;曝光事項屬于經營者所屬車輛問題的,按每增加0.01次/車對應扣分。(同一事件多層曝光的,以最高層級媒體曝光的標準扣分) |
交通部門動態錄入 |
||||
|
8 |
有責投訴率 |
10 |
有責投訴率每增加0.01次/車扣0.1分 |
交通部門(執法)年度統計,根據數據測算 |
||||
|
9 |
運營違規查處 |
10 |
因發生拒載、故意繞道、甩客等運營違規行為而被執法部門查處的,查處車輛違規率(被查處違規車次與總車輛數比值)每增加0.01次/車扣0.2分;在考核周期屆滿時,存在未履行交通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每件次扣1分。 |
交通部門(執法)動態錄入 |
||||
|
10 |
社會責任 (20分) |
責任落實 |
20 |
經營者組織或引發了影響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停運、集訪等不穩定事件,出現進京集訪或進京非接待場所上訪的,每次扣5分,到市集訪、區縣集訪或非接待場所上訪的,每次扣3分,20人以上到企業集中反映訴求并由交通部門進行協調處置的,每次扣2分;經交通部門協調,企業不落實協調意見導致集訪持續發生、矛盾上行的,每次扣5分;發生部分車輛非正常聚集或停運的扣10分。 經行政管理部門聯合評議,不屬于經營者責任或者原因引起的信訪,本項不扣分 |
交通、信訪、公安等部門數據共享,動態錄入 |
|||
|
11 |
加分項目 |
雷鋒的士創建情況 |
參與雷鋒的士志愿服務隊,一、二、三星級車輛數量合計超過經營者車輛數10%的,每增加1%加0.1分;四星級車輛每輛加0.2分;五星級車輛每輛加 0.3分。(本項最高不超過2分) |
交通部門動態錄入 |
||||
|
12 |
行業正面典型引導 |
經營者經營過程中獲得了榮譽或者通報表彰的,國家級每次加2分;部級或者市級政府每次加1分;市級部門或者區縣政府級加0.5分;區縣部門級加0.2分。同一行為多層次表彰的,以最高級別獎勵的標準加分。 經營者所屬駕駛員、工作人員出現好人好事被新聞媒體報道的,國家級每件次加0.3分;市級每件次加0.2分;區縣級每件次加0.1分。同一事跡多層次報道的,以最高級別媒體報道的標準加分。 (本項最高不超過2分) |
企業提交動態錄入 |
|||||
|
13 |
離車評價推廣情況 |
月均乘客離車評價數(含未評價數)高于600次/車,每增加30次/車加0.1分。(本項最高不超過1分) |
交通部門年度統計 |
|||||
|
合計 |
100分 |
100分 |
||||||
|
評價結論 |
信用等級 |
AA□ ???????????????A□ ???????????????B□ ???????????????C□ ???????????????D□ | ||||||
|
評價機構 |
||||||||
|
經辦人 |
評價日期 |
年 ???月 ???日 | ||||||
備注:1.未實施離車評價或采取管理系統預警的區縣交通部門,可不考核第1項中對應的內容。
2.本信用考核指標中,“每增加”、“每低”是指:若此項表述前未設置具體標準數據的,則按照“每增加”即以0數值為標準參考值;“每低”即以100%數值為標準參考值。若此項表述前設置了了具體標準數據的,則以標準數據為參考值。
3.本信用考核指標中,涉及有百分比、小數點等數值的,在計算時均先多保留1位,再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計算最終值。
附件1-6
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平臺公司)信用評價標準
被評價企業: ???????????????????????????????????????????????????????????評價年度:
|
序號 |
一級指標及分值 |
二級指標 |
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得分 | ||
|
1 |
經營管理(20分) |
人員及車輛管理 |
10 |
每月接單車輛的合規率每低1%扣0.2分 每月接單駕駛員的合規率每低1%扣0.2分 每月接單車輛、駕駛員同時合規的訂單率(雙合規率)每低1%扣0.2分 所接單的車輛違反道路交通規定,月均違章率(違章次數與車輛總數比值,除違章停車外)高于0.5次/車的,每增加0.1次/車扣0.1分; 未按照管理要求,對納入管理系統報警的駕駛員(服務監管系統中每月納入警示提醒的人員)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的,每月駕駛員處置率(已處理駕駛員人員與納入報警的駕駛員總數)每低1%扣0.5分。 |
公安部門數據共享,交通部門統計 |
|||
|
2 |
責任落實 |
10 |
未按照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行業管理要求、行業自律安排,落實企業經營管理責任,以及不履行承諾事項,被交通部門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責令整改、通報)的,每次扣0.5分;被交通部門約談的,每次加扣1分。 |
交通部門動態錄入 |
||||
|
3 |
安全生產 (30分) |
交通責任事故亡人情況 |
10 |
接單的車輛發生交通責任事故(負同責及以上的)致人死亡,每增加0.0001人/車.年扣3分(除0值外,不足0.0001的,按0.0001計,以此類推);交通責任事故(負同責及以上的)累計死亡2人(含)及以上的,一次性扣完本項分值。 發生交通亡人事故,存在瞞報、謊報亡人事故情況的,每次扣2分。 |
公安部門數據共享,交通年度部門統計 |
|||
|
4 |
交通事故情況 |
10 |
當年曾接單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負同責及以上的),事故率(事故次數與接單車輛總數比值)高于0.5次/車的,每增加0.1次/車扣0.2分。 |
公安部門數據共享,交通部門統計 |
||||
|
5 |
安全生產隱患處置 |
10 |
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中,被交通執法部門依法處罰的,每件次扣0.5分。 因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被列入重點安全監管名單的,每次扣3分,被處以部分停業整頓的,每次扣5分,被處以全部停業整頓的,每次扣10分。 |
交通部門(執法)錄入、市安辦通報數據轉入 |
||||
|
6 |
服務質量(30分) |
社會文明 |
5 |
駕駛員存在違背公序良俗或社會文明等行為,被交通部門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責令整改、通報)的,每增加0.001次/車扣0.5分。 |
交通部門動態錄入 |
|||
|
7 |
負面輿情 |
5 |
因運營服務、經營管理等原因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負面影響的,國家級媒體扣2分,市級媒體扣1.5分,成為社會媒體關注重點被有關部門抄告的扣1分。曝光事項屬于經營者經營問題的,按件次對應扣分;曝光事項屬于經營者所屬車輛問題的,按每增加0.001次/車對應扣分。(同一事件多層曝光的,以最高層級媒體曝光的標準扣分) |
交通部門動態錄入 |
||||
|
8 |
有責投訴率 |
10 |
有責投訴率每增加0.01次/車扣0.1分 |
交通部門(執法)年度統計,根據數據測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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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運營違規查處 |
10 |
因發生拒載、故意繞道、甩客等運營違規行為而被執法部門查處的,查處車輛違規率(被查處違規車次與總車輛數比值)每增加0.01次/車扣0.2分;在考核周期屆滿時,存在未履行交通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每件次扣1分。 |
交通部門(執法)動態錄入 |
||||
|
10 |
社會責任 (20分) |
信訪穩定責任落實 |
20 |
經營者組織或引發了影響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停運、集訪等不穩定事件,出現進京集訪或進京非接待場所上訪的,每次扣5分,到市集訪、區縣集訪或非接待場所上訪的,每次扣3分,20人以上到企業集中反映訴求并由交通部門進行協調處置的,每次扣2分;到市級和區縣級交通部門信訪并經交通部門協調,企業不落實協調意見導致集訪持續發生、矛盾上行的,每次扣5分;發生部分車輛非正常聚集或停運的扣10分。 經行政管理部門聯合評議,不屬于經營者責任或者原因引起的信訪,本項不扣分 |
交通、信訪、公安等部門數據共享,動態錄入 |
|||
|
11 |
加分項目 |
雷鋒的士創建情況 |
參與雷鋒的士志愿服務隊,一、二、三星級車輛數量合計超過經營者車輛數10%的,每增加1%加0.1分;四星級車輛每輛加0.2分;五星級車輛每輛加 0.3分。(本項最高不超過2分) |
交通部門動態錄入 |
||||
|
12 |
行業正面典型及榮譽表彰情況 |
經營者經營過程中獲得了榮譽或者通報表彰的,國家級每次加2分;部級或者市級政府每次加1分;市級部門或者區縣政府級加0.5分;區縣部門級加0.2分。同一行為多層次表彰的,以最高級別獎勵的標準加分。(本項最高不超過2分) |
企業提交動態錄入 |
|||||
|
13 |
新聞媒體正面報道 |
經營者所屬駕駛員、工作人員出現好人好事被新聞媒體報道的,國家級每件次加0.3分;市級每件次加0.2分;區縣級每件次加0.1分。同一事跡多層次報道的,以最高級別媒體報道的標準加分。(本項最高不超過1分) |
企業提交動態錄入 |
|||||
|
合計 |
100分 |
100分 |
||||||
|
評價結論 |
信用等級 |
AA□ ???????????????A□ ???????????????B□ ???????????????C□ ???????????????D□ | ||||||
|
評價機構 |
||||||||
|
經辦人 |
評價日期 |
年 ???月 ???日 | ||||||
備注:1.本信用考核中,發生的交通責任事故、違規行為時,有平臺公司訂單的,則對派單的平臺公司扣分;無平臺公司訂單的,則對發生事故或行為時近1個月內有訂單的平臺公司分別按考核項扣分。
2.本信用考核指標中,“每增加”、“每低”是指:若此項表述前未設置具體標準數據的,則按照“每增加”即以0數值為標準參考值;“每低”即以100%數值為標準參考值。若此項表述前設置了了具體標準數據的,則以標準數據為參考值。
3.本信用考核指標中,涉及有百分比、小數點等數值的,在計算時均先多保留1位,再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計算最終值。
附件1-7
重慶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被評價企業: ??????????????????????被評價線路: ???????????????????評價年度: ???
|
序號 |
一級指標及分值 |
二級指標 |
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得分 | ||
|
1 |
經營管理 (60分) |
進出站 |
5 |
1.進出站引導標識標志,未滿足清晰、醒目、連續、規范要求的,每處扣0.1分; 2.未提供乘車指引或者及時告知非正常運營信息的,每處扣0.2分; 3.客流流線規劃不合理,進出站不順暢的,每處扣0.1分。 |
專家評價,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2 |
乘車 |
21 |
1.車站未設置人工問詢點或者自動查詢設備,或者工作人員服務不熱情、用語不規范、著裝不整潔的,每處扣0.1分; 2.乘客購、檢票不方便快捷,售票(卡)、充值不迅速準確的,每處扣0.1分; 3.標志標識或者站臺廣播不清晰、準確、規范的,每處扣0.1分; 4.站臺服務人員未按規定接發列車、進行站臺巡視的,每處扣0.1分; 5.自動扶梯、站臺門設備運行不正常的、每處扣0.1分; 6.衛生、空氣和溫度、照明、噪聲等環境不良好的,每處扣0.1分; 7.列車座椅、扶手不完好,或者未設置輪椅專用位置的,每處扣0.1分; 8.列車未按規定進站對位停車的,關門作業時司機未進行瞭望確認的,每次扣0.1分。 |
專家評價,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3 |
基礎保障 |
19 |
1.服務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每缺失一項扣0.2分; 2.人員崗位職責不清晰,或者培訓不到位的,扣0.5分; 3.未制定或者客運組織方案不合理的,扣0.5分; 4.未將服務質量承諾備案并告知公眾的,扣0.5分; 5.服務投訴受理渠道不暢通,處理不及時的,扣0.5分; 6.未建立企業服務監督考核機制,或者對服務質量問題整改不到位的,扣0.5分。 ???????????? 7.未按要求落實雙重預防機制,扣0.5分; |
專家評價,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4 |
行政處罰情況 |
15 |
交通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每件扣0.1分; 在考核周期屆滿時,存在未履行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該交通運輸行政處罰信用扣分標準,再次扣除相應分數。 |
交通執法部門數據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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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安全生產 (20分) |
列車運行圖兌現率(%) |
3 |
列車運行圖兌現率大于等于99.9%不扣分;大于等于99.5%且小于99.9%扣0.4分;大于等于99%且小于99.5%扣0.8分;大于等于97%且小于99%扣1.2分;小于97%扣1.6分。 |
企業提交,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6 |
列車正點率(%) |
2 |
列車正點率大于等于99.9%不扣分;大于等于99.4%且小于99.9%扣0.4分;大于等于98.5%且小于99.4%扣0.8分;大于等于97%且小于98.5%扣1.2分;小于97%扣1.6分。 |
企業提交,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7 |
列車服務可靠度(萬列公里/次) |
3 |
列車服務可靠度大于等于30不扣分;大于等于20且小于30扣0.6分;大于等于8且小于20扣1.2分;大于等于5且小于8扣1.8分;小于5扣2.4分。 |
企業提交,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8 |
列車退出正線運營故障率(次/萬列公里) |
3 |
列車退出正線運營故障率小于0.1不扣分;大于等于0.1且小于0.2扣0.6分;大于等于0.2且小于0.4扣1.2分;大于等于0.4且小于0.8扣1.8分;大于等于0.8扣2.4分。 |
企業提交,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9 |
自動充值售票機可靠度(%) |
1 |
自動充值售票機可靠度大于等于99.8%不扣分;大于等于99%且小于99.8%扣0.2分;大于等于98%且小于99%扣0.4分;大于等于97%且小于98%扣0.6分;小于97%扣0.8分。 |
企業提交,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10 |
進出站閘機可靠度(%) |
1 |
進出站閘機可靠度大于等于99.9%不扣分;大于等于99.5%且小于99.9%扣0.2分;大于等于99%且小于99.5%扣0.4分;大于等于97%且小于99%扣0.6分;小于97%扣0.8分。 |
企業提交,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11 |
電(扶)梯可靠度(%) |
1 |
電(扶)梯可靠度大于等于99.9%不扣分;大于等于99%且小于99.9%扣0.2分;大于等于98.5%且小于99%扣0.4分;大于等于97%且小于98.5%扣0.6分;小于97%扣0.8分。 |
企業提交,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12 |
乘客信息系統可靠度(%) |
1 |
乘客信息系統可靠度大于等于99.8%不扣分;大于等于99%且小于99.8%扣0.2分;大于等于98%且小于99%扣0.4分;大于等于97%且小于98%扣0.6分;小于97%扣0.8分。 |
企業提交,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13 |
百萬乘客有責投訴率(次/百萬人次) |
3 |
百萬乘客有責投訴率小于1不扣分;大于等于1且小于2扣0.5分;大于等于2且小于3扣1分;大于等于3且小于5扣1.5分;大于等于5扣2分。 |
企業提交,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14 |
有效乘客投訴回復率(%) |
2 |
有效乘客投訴回復率等于100%不扣分;大于等于95%且小于100%扣0.3分;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扣0.6分;大于等于85%且小于90%扣0.9分;小于85%扣1.2分。 |
企業提交,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15 |
服務質量 (10分) |
乘客滿意度 |
10 |
設計調查問卷,從進出站、車站環境與秩序、設施運行、換乘、咨詢、投訴、安全感等方面調查乘客滿意度。 |
問卷調查,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16 |
社會責任 (10分) |
突發事件 |
8 |
1.發生5分鐘以上(含)15分鐘以下延誤事件的,每起扣0.1分; 2.發生15分鐘以上(含)30分鐘以下延誤事件的,每起扣0.2分; 3.連續中斷行車(指線路中有2個及以上車站或區間發生行車中斷)30分鐘以上(含)2小時以下的,每起扣0.5分; 4.發生一般及以上運營突發事件的,每起扣1分。 (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除外) |
企業提交,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17 |
掛牌督辦 |
2 |
因運營管理原因被掛牌督辦的,每起扣0.5分。 |
交通執法部門通報,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18 |
加分項目 |
表彰獎勵 |
1.因完成政府政策性任務,或者積極組織參加搶險救災、應急保障等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活動,運營單位獲得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部表彰表揚的,每項加2分;獲得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表彰表揚的,每項加1分; 2.班組或者個人因運營管理工作突出,獲得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部表彰表揚的,每項加1分。 (總加分上限為5分,因同一事項獲得多項表彰表揚的,按照獎項級別最高的計算一次,不重復加分。) |
企業提交,行業管理部門錄入 |
||||
|
合計 |
100分 |
100 |
||||||
|
評價結論 |
信用等級 |
AA□ ???????????????A□ ???????????????B□ ???????????????C□ ???????????????D□ | ||||||
|
評價機構 |
||||||||
|
經辦人 |
評價日期 |
年 ?????月 ?????日 | ||||||
注:信用評價以線路為單位開展,評價內容為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質量和社會責任等四方面。運營單位信用評價得分,以其所轄線路的信用評價平均得分加上加分項目得分計算。
附件1-8
重慶市汽車客運站經營者信用評價標準
被評價企業: ???????????????????????????????????????????????????????????評價年度:
|
序號 |
一級指標及分值 |
二級指標 |
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得分 | ||
|
1 |
經營管理 (40分) |
合規經營情況 |
20 |
允許無經營證件的車輛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設立的??奎c未按照規定備案的;擅自變更客車經營線路的。發生以上情形之一,每次扣2分。隨意改變汽車客運站的用途或者服務功能扣3分。 |
日常檢查,日常信息收集,投訴信息匯總 |
|||
|
2 |
進站應班車輛、駕駛人員未做到車、牌、證齊全有效,不符合運行線路要求。每次扣2分。 |
日常檢查,日常信息收集,投訴信息匯總 |
||||||
|
3 |
違反物價、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收取參營單位費用,不按時結算,無故拖欠、扣壓客運經營者營運收入,強制售賣保險的。每次扣2分 |
日常檢查,日常信息收集,投訴信息匯總 |
||||||
|
4 |
未向旅客公布客車類型等級、運營線路、起訖??空军c、班次、發車時間、票價及經營者信息。每次扣2分。違反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為進站參營車輛合理安排發車時間,不執行統一調度和管理,公平售票;違反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為進站參營車輛合理安排發車時間,不執行統一調度和管理,公平售票,每次扣2分。 |
日常檢查,日常信息收集,投訴信息匯總 |
||||||
|
5 |
20 |
因違規違章經營受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每行政處罰一次扣3分,其中受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每次扣15分。 在考核周期屆滿時,存在未履行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該交通運輸行政處罰信用扣分標準,再次扣除相應分數。 |
日常檢查,日常信息收集,投訴信息匯總 |
|||||
|
6 |
安全生產 (30分) |
基礎安全情況 |
10 |
未對站務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每漏1人次扣1分;未按要求開展安全出行知識宣傳的,每次扣1分。汽車客運站未建立健全進站參營客運車輛及駕駛員基礎管理臺賬;臺帳內容失真無效,無客運車輛、駕駛員臺帳各扣2.5分,臺帳不健全各扣2分,車輛、駕駛員臺帳內容失真無效每車(人)次扣1分。嚴格落實“三不進站、六不出站”。每發現一次違反“三不進站、六不出站”要求的,扣2.5分。車站視頻監控出現異常,經核查屬客運站原因的,每次扣1分。 |
日常檢查,日常信息收集,投訴信息匯總 |
|||
|
7 |
掛牌督辦 |
5 |
考核周期內被列為中央、國家相關部門掛牌督辦的信用評價為C級,被市級相關部門掛牌督辦的扣2.5分,被區(縣)級相關部門掛牌督辦的扣1分。 |
正式通報、文件通知 |
||||
|
8 |
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
15 |
因客運站責任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者道路旅客運輸交通事故。事故每造成傷1人或者每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扣2分,造成死亡1人扣5分。發生拖延報告亡人事故的,每次扣1分;存在瞞報、謊報亡人事故的,每次扣2分。 |
日常檢查,日常信息收集,投訴信息匯總 |
||||
|
9 |
服務質量 (15分) |
有責投訴 |
10? |
每發生一次有責投訴扣2分。 |
日常檢查,日常信息收集,投訴信息匯總 |
|||
|
10 |
服務事件情況 |
5 |
發生服務事件,被轄區有關部門通報的,每次扣1分。。 |
日常檢查,日常信息收集,投訴信息匯總 |
||||
|
11 |
社會責任(15分) |
行業穩定維護情況 |
10 |
因經營行為引發集訪的,每次扣5分;引發行業穩定的,每次扣10分 |
行業信息收集 |
|||
|
12 |
落實行業管理要求 |
5 |
不按照行業管理的要求或者行業自律安排,在落實工作責任或者維護行業運營秩序方面存在問題被交通行業管理部門通報,輕微事項的每次扣0.5分,情形嚴重的每次扣1分,被行政部門約談的,每次加扣1分,約談后仍不整改的,每次加扣2分。未完成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社會公益性宣傳的,每次扣2.5分;未完成政府及其管理部門統一安排應急運輸任務的,每次扣5分。未按要求落實雙重預防機制的,每次扣2分。 |
行業信息收集 |
||||
|
13 |
加分項 |
行業正面典型及榮譽表彰情況 |
企業經營過程中獲得了榮譽或者通報表彰的,國家級每次加2分;部級或者市級政府每次加1分;市級部門或者區縣政府級加0.5分;區縣部門級加0.2分。同一行為多層次表彰的,以最高級別獎勵的標準加分。(最高不超過2.5分) |
企業提交資料 |
||||
|
14 |
新聞媒體正面報道 |
企業工作人員出現好人好事被新聞媒體報道的,國家級每件次加0.5分;市級每件次加0.3分;區縣級每件次加0.1分。同一事跡多層次報道的,以最高級別媒體報道的標準加分。(最高不超過2.5分) |
企業提交資料 |
|||||
|
合計 |
100分 |
100分 |
||||||
|
評價結論 |
信用等級 |
AA□ ???????????????A□ ???????????????B□ ???????????????C□ ???????????????D□ | ||||||
|
評價機構 |
||||||||
|
經辦人 |
評價日期 |
年 ???月 ???日 | ||||||
附件1-9
重慶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被評價企業: ?????????????????????????????????????????????????????????評價年度:
|
序號 |
一級指標及分值 |
二級指標 |
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得分 | ||
|
1 |
經營管理 (35分) |
告知 |
5 |
未在業務大廳等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機動車駕駛員教學與考試大綱》、收費價目表、培訓預約電話或者其他預約方式、轄區道路運輸機構的舉報投訴電話、訓練場地地址、科目設置情況、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教練員培訓質量排行榜的,扣1分/項;未健全或者公示不符合要求,扣0.5分/項;缺失3項以上不得分。 |
日常記錄數據,專項檢查數據 |
|||
|
2 |
招生 |
3 |
未簽訂《重慶市機動車駕駛培訓協議書》的,扣1分/人;填寫不全,扣0.5分/人。未按公示價目收費,扣1分/人。采用虛假廣告欺騙、招攬學員扣0.5分/人。社會攤點招收學員、擅自接收其他培訓機構轉讓學員扣0.5分/人。 |
日常記錄數據,專項檢查數據 |
||||
|
3 |
建章立制 |
5 |
未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第7條第2款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體系,缺項扣1分/項;制度落實不到位,扣0.5分/項;缺失3項以上不得分。 |
日常記錄數據,專項檢查數據 |
||||
|
4 |
學員檔案 |
4 |
未建立學員檔案的(《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IC卡、《結業證書》復印件),扣1分/人;檔案缺項的,扣0.5分/項;檔案內容不完整的,扣0.2分/項;未保留4年的,扣1分/人。 |
日常記錄數據,專項檢查數據 |
||||
|
5 |
教練員管理 |
9 |
未建立健全教練員聘用管理制度,扣1分;未對新聘教練員進行上崗培訓,扣1分/人;教練員檔案不完善扣1分/人;教練員未持IC卡教學扣1分/人;教練員和教練車未達到1:1的比例,教練員少一名扣0.5分;教練員每年未進行至少一周的再教育培訓,教練員少一名扣0.5分。 |
日常記錄數據,專項檢查數據 |
||||
|
6 |
教練車管理 |
4 |
教練車檔案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檔案不完善扣1分/車;無教練車標識卡、標牌不齊備、未安裝IC卡培訓記錄儀的車輛從事教學活動的,扣1分/車;車容車貌不整潔,扣0.2分/車;教學車輛檔案未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扣1分/車。 |
日常記錄數據,專項檢查數據 |
||||
|
7 |
備案管理 |
3 |
訓練場地未備案扣1分/個;招生點未備案扣1分/個;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人未備案扣1分;未向轄區道路運輸機構報送培訓月報表和年度報表的,缺一次報表扣1分/次,報表填錯扣0.5分/項;《培訓記錄》教練員未簽字扣0.5分/份。 |
日常記錄數據,經營者填報數據 |
||||
|
8 |
企業建設 |
2 |
駕駛培訓機構工作人員、教練員未保持衣著整潔、著裝統一,發現一次扣1分;培訓機構按規定與教練員、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有關保險,未簽合同扣1分/人。 |
日常記錄數據,專項檢查數據 |
||||
|
9 |
安全生產 (20分) |
制度落實 |
10 |
安全組織和人員、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檢查、事故的處理、重大事故報告、安全應急預案、雙重預防機制等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實的,每項扣2分,缺失2項以上不得分;安全生產掛牌督辦,每次扣1分。 |
日常記錄數據,專項檢查數據 |
|||
|
10 |
警示標識 |
5 |
培訓機構未在訓練場地醒目位置懸掛或者張貼安全警示標志每次扣2分,標志損壞未修復每次扣1分,發現兩次以上本項不得分。 |
日常記錄數據,專項檢查數據 |
||||
|
11 |
設施條件 |
5 |
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第7條安全條件執行,無相應設施設備扣1分/項,缺失2項以上不得分。 |
日常記錄數據,專項檢查數據 |
||||
|
12 |
服務質量 (35分) |
投訴情況 |
6 |
因服務質量發生有責投訴扣1分/次;未建立投訴原始記錄臺賬、投訴處理情況臺賬的,扣1分/次。 |
日常記錄數據,專項檢查數據 |
|||
|
13 |
媒體曝光 |
4 |
發生市級新聞媒體負面曝光,且情況屬實的,扣4分/次;發生區縣級新聞媒體負面曝光,且情況屬實的,扣2分/次。 |
日常記錄數據 |
||||
|
14 |
學時管理 |
10 |
培訓學時或者里程弄虛作假的,扣2分/次。 |
系統數據,日常記錄數據 |
||||
|
15 |
合法經營 |
15 |
未按《教學與考試大綱》規定的內容、學時組織教學的,扣1分/人;未使用正規出版社發行教材的,扣1分;未按培訓協議完成學員訓練的,扣1分/人;不在許可核定的訓練場地訓練,扣2分/車;在許可核定的訓練場地外以各種形式亂設攤點教學的,扣2分/車;使用非教練車輛從事教學活動的,扣2分/車;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扣2分/次;其他違法違規,扣1分/次; 在考核周期屆滿時,存在未履行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該交通運輸行政處罰信用扣分標準,再次扣除相應分數。 |
系統數據,日常記錄數據 |
||||
|
16 |
社會責任 (10分) |
環境保護 |
4 |
培訓機構經營場所、訓練場地無綠化設施扣4分,樹木花草死亡未更新一處扣1分,排水設施失效扣1分,垃圾油污未及時清理一處扣1分。 |
日常記錄數據,專項檢查數據 |
|||
|
17 |
責任事故 |
6 |
培訓機構駕齡在3年內的畢業學員發生亡人道路交通責任(同責及以上責任)事故,倒查駕校有責的,一次扣3分;瞞報、謊報亡人事故的,每次扣3分/次。 |
系統數據,日常記錄數據 |
||||
|
18 |
加分項目 |
企業產權 |
培訓機構擁有訓練場地產權,每塊場地加0.5分。(最高不超過1分) |
經營者填報數據 |
||||
|
19 |
表彰獎勵 |
企業或者員工獲得區縣級(自治縣)行業管理相關部門表彰的,加0.3分/項;獲得市級表彰的,加0.5分/項;獲得國家級表彰的加1分/項。(最高不超過1.5分 |
經營者填報數據 |
|||||
|
20 |
“AA”級企業 |
培訓機構連續3次獲得“AA”評價,加0.5分。(最高不超過0.5分) |
經營者填報數據 |
|||||
|
21 |
落實“預約學車、先學后付”培訓模式 |
100%實施的加1分;50%-80%實施的加0.75分;30%-50%的加0.5分;1%-30%實施的加0.25分;未實施的不加分。(最高不超過1分) |
經營者填報數據 |
|||||
|
22 |
教練員聘用 |
取得原教練員證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教練員占總教練員人數100%的,加1分;占60-80%的,加0.75分,占30%-60%的,加0.5分;占1%-30%的,加0.25分。(最高不超過1分) |
經營者填報數據 |
|||||
|
合計 |
100分 |
100分 |
||||||
|
評價結論 |
信用等級 |
AA□ ???????????????A□ ???????????????B□ ???????????????C□ ???????????????D□ | ||||||
|
評價機構 |
||||||||
|
經辦人 |
評價日期 |
年 ???月 ???日 | ||||||
附件1-10
重慶市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被評價企業:評價年度:
|
序號 |
一級指標及分值 |
二級指標 |
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得分 | |
|
1 |
經營管理 (25分) |
承諾事項 |
5 |
備案承諾事項與實際不符的,扣1分/項,超過3項不得分。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
2 |
系統建設 |
10 |
未按要求建立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或者建立不使用的,不得分。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
3 |
數據上傳 |
5 |
使用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未及時如實填寫上傳數據的,扣1分/輛次;數據缺失的,扣1分/輛次;累計超過3次不得分。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
4 |
服務評價 |
5 |
未主動邀請車主通過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對維修服務進行評價的,扣1分/輛次,超過3次不得分。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
5 |
安全生產 (30分) |
制度落實 |
3 |
未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應急預案的,扣1分/項;超過2項不得分。未按要求落實雙重預防機制、安全生產“兩單兩卡”責任清單的,扣1分/項。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
6 |
操作規程 |
2 |
各類機電設備安全操作規程未上墻、技術工人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的,扣1分/項。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
7 |
勞動保護 |
5 |
未按規定為技術人員(鈑金、涂漆)配備護聽器、眼護具、防塵口罩、防毒護具、防護手套、防護服等勞動防護用品或者技術人員未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扣1分/項。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
8 |
安全事故 |
20 |
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維修質量責任事故的,扣10分/起。發生拖延報告亡人事故的,扣5分/次;發生瞞報、謊報亡人事故的,扣10分/次。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公安部門、應急管理局等提供信息 |
|||
|
9 |
服務質量 (20分) |
業務受理 |
5 |
未建立業務受理程序、服務質量承諾、客戶抱怨受理程序、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扣1分/項;未提供汽車緊急維修救援服務時間、電話、收費標準的,扣1分/項,累計超過3項不得分。 |
消費者投訴,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
10 |
價格公示 |
5 |
未在醒目位置公示經過備案的主要維修項目收費價格、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常用配件現行價格的,扣1分/項;超過3項不得分。 |
消費者投訴,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
11 |
服務流程 |
5 |
未建立客戶維修接待、進廠檢驗、簽訂合同、維修作業與過程檢驗、竣工檢驗、結算交車、返修處理、跟蹤服務等制度的,扣1分/項;超過3項不得分。 |
消費者投訴,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
12 |
配件管理 |
5 |
未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進行配件驗收、查驗產品合格證的,不得分;配件登記卡缺廠名、地址、配件名稱、規格型號等信息的,扣2分/項。 |
消費者投訴,行業內部數據共享 |
|||
|
13 |
社會責任 (25分) |
監督管理 |
5 |
被掛牌督辦的,扣2分/次;受到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整改的,扣2分/次。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稅務、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公安部門等提供信息,“信用中國網站”“天眼查”等信用信息應用系統核查 |
||
|
14 |
行政處罰情況 |
15 |
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相關法規、規章、行業標準等行為受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決定的,扣2分/次;受除警告、通報批評外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扣5分/次; 在考核周期屆滿時,存在未履行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該交通運輸行政處罰信用扣分標準,再次扣除相應分數。 |
行業內部數據共享,稅務、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公安部門等提供信息,“信用中國網站”“天眼查”等信用信息應用系統核查 |
|||
|
15 |
投訴曝光 |
5 |
發生服務質量有責投訴的,扣2分/次;因責任事件被媒體曝光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響的該項不得分。 |
消費者及媒體投訴反映,“信用中國網站”“天眼查”等信用信息應用系統核查 |
|||
|
16 |
加分項目 |
表彰獎勵 |
獲得區縣級表彰的,加0.5分/次;獲得市級表彰的,加1分/次;獲得國家級表彰的,加2分/次。 |
企業提供證明材料 |
|||
|
17 |
表率作用 |
完成政府性任務起表率作用的,加1分/次;積極參加搶險救災支援、義務維修服務、優質服務等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公益活動的,加0.5分/次。 |
企業提供證明材料 |
||||
|
合計 |
100分 |
100分 |
|||||
|
評價結論 |
信用等級 |
AA□ ????????A□???????????B□???????????C□???????????D□ | |||||
|
評價機構 |
|||||||
|
經??辦??人 |
評價日期 |
年 ?月 ?日 | |||||
備注:加分項目加分分值上限5分,表彰獎勵和表率作用累計加分分值不超過5分。
附件1-11
重慶市汽車租賃經營者(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被評價企業: ???????????????????????????????????????????????????????????評價年度:
|
序號 |
一級指標及分值 |
二級指標 |
分值 |
評分標準 |
數據來源 |
得分 | ||
|
1 |
經營管理 (20分) |
落實行業管理要求 |
10 |
不按照行業管理的要求或者行業自律安排,在落實工作責任或者維護行業運營秩序方面存在問題被交通行業管理部門通報,輕微事項的每次0.5分,情形嚴重的每次扣1分;被行政管理部門約談的,每次加扣2分,約談后仍不整改的,每次加扣3分。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
2 |
承諾履行情況 |
10 |
在行政管理事項中按要求作出了承諾但不履行被通報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管理部門約談的,每次加扣2分,經約談、告誡提醒后仍不履行的,每次加扣3分。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
3 |
安全生產 (30分) |
責任事故傷人率 |
15 |
承租人承租期間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經公安部門認定車輛存在技術問題,或者未按要求保持車輛技術性能完好所采取必要的維護等原因導致的,僅有人員受傷的,每人次扣0.1分;有人員死亡情況的,每死亡1人扣5分; |
公安部門數據共享(年度統計) |
|||
|
4 |
安全事故報告情況 |
5 |
發生拖延報告亡人事故(1小時)的,每次扣0.5分;存在瞞報、謊報亡人事故的,每次扣1分。 |
交通和公安部門數據共享 |
||||
|
5 |
安全生產隱患整頓 |
10 |
未按要求落實雙重預防機制,扣1分;因存在安全生產隱患,被行政部門掛牌或者通報要求整改的,每次扣2分;因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被列入重點安全監管名單的,每次扣3分,被處以部分或者全部停業整頓的,每次扣4分。 |
公安應急等部門數據共享 |
||||
|
6 |
服務質量 (30分) |
經營服務情況 |
15 |
經營者未按期辦理轉辦的服務投訴的,每件次扣0.2分,未按合同要求等落實服務事項被投訴舉報并查實的,每件次扣0.5分;經行政管理部門督促仍不落實的,每件次扣1分。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
7 |
投訴處理及執法檢查情況 |
15 |
交通執法部門查處汽車租賃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做出行政處罰的,每件次扣0.5分;因車輛使用性質未變更而對外租賃被交通執法部門查處的,每件次扣1分;被交通部門通報督促整改的,每次扣1.5分。 在考核周期屆滿時,存在未履行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該交通運輸行政處罰信用扣分標準,再次扣除相應分數。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
8 |
社會責任 (20分) |
公共事件處置情況 |
10 |
發生公共事件,企業不服從政府或者行政管理調度部署的,每次扣2分;經交通行業管理部門約談仍不履行的,每次扣3分。 |
市級部門數據共享或動態錄入 |
|||
|
9 |
社會信用情況 |
10 |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因企業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等被除交通行業管理部門外的有關部門啟動調查并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每次扣2分。 |
市級部門數據共享或動態錄入 |
||||
|
10 |
加分項目 |
行業正面典型及榮譽表彰情況 |
企業經營過程中獲得了榮譽或者通報表彰的,國家級每次加2分;部級或者市級政府每次加1分;市級部門或者區縣政府級加0.5分;區縣部門級加0.2分。同一行為多層次表彰的,以最高級別獎勵的標準加分。(最高不超過2.5分) |
企業提交動態錄入 |
||||
|
11 |
新聞媒體正面報道 |
企業所屬工作人員出現好人好事被新聞媒體報道的,國家級每件次加0.5分;市級每件次加0.3分;區縣級每件次加0.1分。同一事跡多層次報道的,以最高級別媒體報道的標準加分。(最高不超過2.5分) |
企業提交動態錄入 |
|||||
|
合計 |
100分 |
100分 |
||||||
|
評價結論 |
信用等級 |
AA□ ???????????????A□ ???????????????B□ ???????????????C□ ???????????????D□ | ||||||
|
評價機構 |
||||||||
|
經辦人 |
評價日期 |
年 ???月 ???日 | ||||||
備注:每個考核專項以分項分值為最高扣(加)分,此項扣(加)滿最高分后,不再額外增加扣(加)分。
附件1-12
重慶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駕駛員)信用評價(誠信考核)標準
|
序號 |
計分事項 |
計分分值 |
信息來源 |
|
1 |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
2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2 |
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的 |
2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3 |
轉借、轉讓、出租、涂改從業資格證、車輛營運證以及其他證件的 |
2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4 |
發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駕駛人員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 |
2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5 |
本次誠信考核過程中發現其有弄虛作假、隱瞞相關誠信考核情況,且情節嚴重的 |
2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6 |
駕駛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
2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7 |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時,駕駛員未按照要求進行應急處置并報告的 |
2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8 |
出租汽車駕駛員拾到乘客遺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
20 |
信訪對接 |
|
9 |
出租汽車駕駛員拒絕接受依法檢查,或者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礙行政執法的 |
2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10 |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法律法規,參與影響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停運事件的 |
2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11 |
轉讓、倒賣、偽造巡游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
2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12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
2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13 |
駕駛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從事營運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14 |
將車輛交給無相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營運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15 |
破壞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16 |
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17 |
考核周期內,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道路運輸責任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
10 |
公安部門數據共享 |
|
18 |
有受到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的服務質量記錄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19 |
駕駛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旅客或者貨物運輸車輛,從事道路旅客或者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20 |
駕駛未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車輛,從事超限運輸經營活動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21 |
發生突發事件時,客運駕駛員等從業人員未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有序疏散乘客,先于乘客棄車逃離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22 |
駕駛無包車客運標志牌的車輛,從事客運包車經營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23 |
公共汽車客運駕駛員未按照核準的線路和站點營運,擅自跨線營運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24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不按規定,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25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利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26 |
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27 |
接受巡游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28 |
未經約車人或者乘客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 |
10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29 |
駕駛擅自改裝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30 |
有受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的服務質量記錄的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31 |
駕駛長途客運班車凌晨2時至5時違規運行或者虛假接駁的 |
5 |
公安部門數據 |
|
32 |
隨意上下客、滯站攬客、中途甩客、拒載和倒客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33 |
駕駛無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車輛,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34 |
駕駛客運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幎ǖ木€路、班次行駛的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35 |
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區停車場內攬客的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36 |
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的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37 |
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38 |
駕駛客運包車未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或者線路行駛的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39 |
未配合汽車客運站執行車輛安全例行檢查以及出站檢查制度,擅自駕駛客車出站的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40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員未按照規定懸掛符合國家標準的標志燈和標志牌的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41 |
未執行國家和本市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服務規范、標準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42 |
遮擋、損毀車載智能終端或者車載智能終端具備在線支付功能拒絕乘客使用終端支付運費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43 |
有言行騷擾、侮辱乘客、隨地便溺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44 |
未明示從業服務注冊信息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45 |
在未開啟空車標志的情況下攬客,或者開啟空車標志時拒載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46 |
以預設目的地的方式從事定線運輸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47 |
未經乘客同意擅自變更乘客指定的行駛路線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48 |
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49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未通過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獲取訂單,從事運輸服務的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50 |
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51 |
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52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53 |
實際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與線上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
5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54 |
駕駛未按規定維護、檢測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
3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55 |
未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及本細則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的 |
3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56 |
有受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行業協會組織公告、有關媒體曝光并經核實的服務質量記錄的 |
3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57 |
駕駛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車輛,從事道路旅客或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 |
3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58 |
疲勞駕駛的,或者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個小時,日間連續駕駛超過4個小時,夜間連續駕駛超過2個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
3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59 |
在運營途中發生故障不能繼續運營時,未按照乘客意愿安排乘客免費乘坐同線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車客運車輛或者未按照票價退還車費 |
3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60 |
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
3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61 |
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未經從業資格注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 |
3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62 |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
3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63 |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收費 |
3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
64 |
通過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熱線受理、12345等地方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轉辦的投訴舉報,經核實屬實且有責的 |
1 |
信訪對接 |
|
65 |
公共汽車客運駕駛員未為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提供必要幫助的 |
1 |
信訪對接 |
|
66 |
未按規定隨車攜帶《道路客運班線經營信息表》,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 |
1 |
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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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未隨車攜帶包車客運標志牌或者包車合同,或者未在規定位置放置班車客運標志牌的,承運國家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未隨車攜帶準運證明或者批準手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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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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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未按照規定填寫行車日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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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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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員未按照規定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安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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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管理和交通執法動態錄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