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產停業損失如何補償?
答:根據《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項目公布前2年內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及完稅憑證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5‰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照協議約定計算。已提供臨時周轉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房屋征收部門未按協議約定日期交付產權調換房屋,導致過渡期限延長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評估價值的5‰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